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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科技: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07-02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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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72895证券简称:花溪科技公告编号:2025-038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花溪科技”)于2025年7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共计33.5万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李有吉、武龙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2、2023年7月19日至2023年7月29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及拟认定核心员工的名单在公司内部向全体员

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11天。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及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72)和《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73)。同日,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上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74)。

3、2023年8月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3年8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1、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成就导致《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注销。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行权期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第一个行权期2024年

于15%,或者大方捆打捆机销售数量不少于30台。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2、“大方捆打捆机”指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当年度确认收入的大方捆打捆机产品销售量;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5)第103028号《2024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8218.53万元,

同比增长4.72%;公司2024年度销售大方捆打捆机6台。因此,未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公司决定对22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合计33.5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综上所述,本次合计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33.5万份股票期权。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上述注销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激励计划》

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及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造成影响。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公司此次注销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公

司《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销原因及数量合法合规,且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此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实施完毕,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会字(

2025)第103028号《2024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

权期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要求,拟注销授予的22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一致同意本次公司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注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应后续手续等事项。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截至报告出具日,花溪科技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北京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目录

(一)《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决议》;

(四)《北京中银(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五)《北进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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