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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好医疗: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05-07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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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好医疗”、“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72925

注册资本9768.6643万元

惠州仲恺高新区四环南路(惠环段)207号锦好智慧医疗产业注册地址园

惠州仲恺高新区四环南路(惠环段)207号锦好智慧医疗产业主要办公地址园法定代表人王敏

实际控制人王敏、王芳

联系电话0752-3266781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本次证券挂牌时间2021年10月25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1月15日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

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

等相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工作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职责。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审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北

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协

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3、督促上市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

对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4、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公司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等方式,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5、督促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

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6、做好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核查工作,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每年就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锦好医疗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

1、2023年4月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

锦好医疗于2021年10月25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中信建投作为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陈浩坚先生和李靖先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023年4月10日,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李靖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无法

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中信建投委派张亮先生接替李靖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对公司持续督导职责。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陈浩坚先生和张亮先生。

公司已于2023年4月1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平台披露《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2、2023年11月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

2023年11月29日,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陈浩坚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

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中信建投委派刘凯先生接替陈浩坚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对公司持续督导职责。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张亮先生和刘凯先生。公司已于2023年11月2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平台披露《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6)。

除上述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七、其他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中信建投持续督导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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