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2925证券简称:锦好医疗公告编号:2025-054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于 2025年 5月 1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上披露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5-042)。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审查,相关公示情况及审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至2025年5月24日通过公司内部公告栏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全体员工均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无异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综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本次确定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