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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菱科技: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04-22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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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73305证券简称:九菱科技公告编号:2025-019

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已经结束,本着积极回报股东、与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的原则,结合公司未来发展和战略规划,在守法合规、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拟定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2025年4月22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98199809.16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98275394.15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64867730股,根据扣除回购专户266265股后的64601465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9690219.75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2025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监事会意见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权益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定的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股东的合理回报与公司发展需求,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2024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包括:

第一六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六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六九条公司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有关法规允许情况下根据盈利状况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进行现金分配: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

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进行股票股利分配不会造成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不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原则上每年

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与机制: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亦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本次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2-045)。

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

决策程序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3、《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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