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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拓机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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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73706证券简称:铁拓机械公告编号:2025-067

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2025年8月2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公司董事的津贴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此之

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

(二)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按其岗位对应

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基本工资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工资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四章薪酬管理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初审后提交至董事会审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九条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至董事会审定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的;

(五)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薪酬调整第十二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对本制度所规定的薪酬方案进行调整。调整董事津贴标准,需要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初审,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需要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初审,经董事会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三条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初审,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

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则依据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作出修改。

第十五条本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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