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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拓机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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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73706证券简称:铁拓机械公告编号:2025-089

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

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2025年8月2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

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五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第六条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八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董事应于正式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向董事会

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

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北交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原则一致;若有任何相悖之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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