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3706证券简称:铁拓机械公告编号:2025-088
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2025年8月2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公司为内部审计机构的正常运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进入公司经费预算,以保证审
计工作能独立、公正地进行。
(二)在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时间紧、人力不足的情况下,内部审计机
构可以临时抽调其它职能部门或单位的人员参加审计,也可以联合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审计,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工作。
(三)公司的预算计划、财务报表、各类经营报表等资料应无条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及时掌握信息。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管理或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任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
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条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
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五)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年度财务报告的相关审计工作以
及内控审计评价工作,编制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审计权限:
(一)有权要求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
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有关会议;
(三)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表、文件,现场勘察检查
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账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
报告、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四章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
定审计方式,决定在合适时间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机构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董事长签发。第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重要声明
(五)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六)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七)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十七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采取相关整改措施。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审计委员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每年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进行在审查和评价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
位和人员询问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做出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非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
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十四条公司可以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
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交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机构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
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则依据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作出修改。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