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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拓机械: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08-28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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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73706证券简称:铁拓机械公告编号:2025-068

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2025年8月2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障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如有)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六条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

会通知中,应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七条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在董事选

举中推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第二章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八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

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九条公司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

每位股东累积表决权数=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应选董事人数。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当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权数。

(二)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别计数累积表决权数,分项按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三)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均等或不

均等地投给多位候选人,但分别投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累积表决权总数,否则,该表决票无效。

(四)当选董事按所获得的表决权数从高到低确定,当选董事获得的表决权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

(五)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表决权数相等且不能全部入选的,股东会

应继续对该等候选人进行表决直至确定当选董事,但选举轮次总计不得超过三轮。

(六)如当选董事未达到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的:

1、已当选董事的表决结果继续有效,股东会应继续对其余候选人进行表决

直至当选董事达到应当选董事人数,但选举轮次总计不得超过三轮;

2、股东会经三轮选举,当选董事少于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的,公司将按照

本细则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会上对空缺的董事进行选举。

(七)已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合计仍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1、已当选董事的表决结果仍然有效,已当选董事在当选董事和留任董事合

计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拟离任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当选独立董事已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人数的,当选独立董

事不适用上述就任时间的规定,当选独立董事在规定的时间就任,拟离任独立董事在当选独立董事就任时离任;

3、董事会应在股东会结束后15日内召开会议,再次召集股东会选举缺额董事。

第三章董事的当选原则第十条投票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由工

作人员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十一条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再次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该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本次不得当选。

第十二条若符合当选条件的当选人数低于应选董事人数,或基于本细则所

述导致当选人数低于应选董事人数时:

1、若已当选董事人数已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则缺额由下次股东会选举填补;

2、若已当选董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

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则依据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细则作出修改。

第十四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十五条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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