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 深圳杭州 广州昆明天津成怪宁波福州安南京南宁济南檀港巴版崎德硅谷MS H H A5 EH A H HEK0NG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25-28楼 邮编:200085 PARIS MADRID SILICOWVALL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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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星期二)下午15点起在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7月29日发布了《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会议审议事项、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5年8月19日(星期二)下午15点起
在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五台山路18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15:00—2025年8月19日15:00。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58.818,1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66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也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二)本次股东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废止<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董事会制度>并更名为<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3.04《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3.05《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3.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3.0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3.08《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
3.09《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3.10《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3.11《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3.12《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13《关于修订<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3.14《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3.15《关于修订<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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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徐晨
邵 祺
洪赵骏
2025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