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01证券简称:纬达光电公告编号:2026-053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指为了满足正常生产经营或业务需要,在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产品等。
第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年度额度是指已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批,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外汇衍生品的最高金额(含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公司与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的业务额度合并计算,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审批。
第二章操作原则
第六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以具
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禁止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七条公司只能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金融监督部门
批准、具有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原则上只能与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进行交易。
第八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合约金额和期限需与公司的进出口业务情况或外币负债情况相匹配。
第九条公司与子公司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交易。公司应严格控制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根据业务规模谨慎预测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开展的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期限和额度,并在批准的期限和业务额度内循环使用。
第十二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75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按照权限负责审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限额。
第十五条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签署或授权他人签
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财务资金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及职责:
(一)公司财务资金部:具体经办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方案拟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日常询价和联系及相关账务处理,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协助董事会、股
东会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三)公司销售部门、采购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投融资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依据相关法规对公司从事的外汇套期保值交
易进行信息披露。负责审核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外汇套期保值合同、协议、委托书等系列相关文件,确保合同、协议等文件合法合规;
(五)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六)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必要性、合
理性、可行性、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流程:
(一)公司财务资金部结合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情况,评估申请的合理性及可行性,编制公司年度额度,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出具意见后,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议案。
(二)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议案进行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经审批额度内单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资金部根据单笔交易金额,负责完成相应的内部审批流程。
1.单笔交易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由总经理审批。
2.单笔交易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经董事长审批。
3.内部审批通过后,公司财务资金部负责完成金融机构的有关业务流程。4.公司财务资金部应对每笔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5.公司财务资金部每季度应将发生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经财务总监审核后,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资金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公司在开始
具体业务前,需向公司报呈业务审批权限及操作流程;进行单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以实际进出口合同或借款合同为依托;并于月末向公司财务总监报备月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表。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资金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和相关人员均相互独立,不得
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
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
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
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二十三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1)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
强、风险可控的外汇衍生产品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并只能在董事会授权额度范围内进行,严格控制其交易规模;(2)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3)制定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授权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责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上述业务;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最大限度的规避操作风险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公司财务资金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当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交易及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行使监督职能。
第七章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外披露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资金部
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0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和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