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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贾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2025-10-2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5-0001209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60641620000

名 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贾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5〕186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贾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贾平:

经查,你作为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飞的一致行动人,于2025年6月19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票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1%,金额189,124.00元。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九条的规定。你已主动购回减持股份,并向公司上缴价差。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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