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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佳精密:2025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10-28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920005证券简称:鼎佳精密公告编号:2025-143

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根据公司2025年10月28日披露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计),截至2025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287484746.36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17027349.95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83000000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0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49800000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2025年10月27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2、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1)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

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

(二)现金分红

1、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年度盈利且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股票分红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2、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1、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2、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过

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其他在满足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项下关于差异化现金分红计划启动条

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于法定时限内召开股东会,决议实行差异化现金分红计划,差异化现金分红计划施行各年度以一次为限,且当次现金分红规模不低于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的30%且不低于公司经

审计的上一年度末未分配利润的10%,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主体”)不参与公司

该次现金分红,且不通过其他任何权益分配方式直接或间接获取该次分红,相关主体所涉分红留存公司用于支持公司发展经营,除相关主体外的其他股东,则按当次现金分红计划正常享有分红权益。本次权益分派符合《公司章程》和《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为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s://www.neeq.com.cn)披露的《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

024-012)。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

策程序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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