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05证券简称:鼎佳精密公告编号:2026-005
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信息。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北交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予以披露。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北交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根据北交所安排的
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三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十四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5000万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五条公司因前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
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十六条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
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
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
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或者公司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北交所业
务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五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节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
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
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公告方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四节交易事项
第三十条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一条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二条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或审议。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五节关联交易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上市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
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六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北交所治理相关规则免于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
请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五)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条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北交所业务规则或者北交所认定的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交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四)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异常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六)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
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
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
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况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北交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北交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第四十二条公司如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四条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五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
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
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第四十八条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三章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九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实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根据相关信息资料编制信息披露报告;
(三)公司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审核;
(四)信息披露负责人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董事会议审议(指按规定须由董事会议审议的信息披露事项),并由出席董事在董事会决议上审核签字;
(六)董事长签发;
(七)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实施披露。
第五十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参加会议,并就决策的合规性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其意见,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证券监管部门咨询。
第五十二条公司指定北交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五十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五十五条信息披露事项发生前,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应在计
划和筹备工作中,公司决策层在决策之前,应充分考虑信息披露要求和为信息披露审查提供相关资料、法律文件的因素。
第五十六条信息披露资料的收集与信息披露报告的编制的内容与格式,参照北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
第五十七条信息披露事项发生的实质性法律手续完成的同时,相关职能部
门和分、子公司应书面通知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法律文件。
第五十八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有关职能部门
或分、子公司应在事件发生的同时立即以书面形式将具体情况详细报告总经理和董事长,并书面通知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收到信息披露事项发生的书面通知后,应
及时按有关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报告,并按规定程序送审。
第六十条对监管部门所指定需要披露、解释和补充的事项,有关职能部门
应积极配合,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六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露具有决策权,并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主要负责起草、编制、核稿、校验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收集各部门及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工作,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等信息披露管理的日常工作;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其提供或
应由其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除《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
或相关公告未披露,在改选出的董事会秘书就任前,原董事会秘书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六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相关人员的报告、审议、审核和披露的职责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对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改进。
第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六十九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
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及本公司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六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二条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
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
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七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其他原因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北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十五条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者,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十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内幕信息知情人具体的保密义务、登记管理、范围和保密责任参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执行。
第八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管理
第七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等情形,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申请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申请暂缓披露。
第七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九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章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如有)负责人为各部门、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相关的信息。
第八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一章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八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
董事会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十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
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第八十五条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六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与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七条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发生应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
或报告内容不真实、准确、完整,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有权建议董事会或公司总经理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第八十九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自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处理结果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章附则
第九十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九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生效后,公司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自动废止。
第九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批准、修订。
第九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鼎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