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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电光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08-27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920008证券简称:成电光信公告编号:2025-081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公司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

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组,专门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准备相关会议资料;提名工作组的成员由提名委员会选定。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处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向股东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时,须先将董事候选人资料提交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再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

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同意,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

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

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生效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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