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部基地建设项目调整建筑面积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丹娜生物”)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丹娜生物总部基地建设项目调整建筑面积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
2024年12月27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于2025年9月13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013号),公司股票于2025年11月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8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7.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6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2230753.21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4569246.79元。
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0月2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100Z0067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公司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招股说明书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投资总额募集资金金额序号项目名称(万元)(万元)
1总部基地建设项目30200.0010000.00
2新产品研发项目15433.231456.92
合计45633.2311456.92
三、本次调整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具体情况
公司总部基地建设项目投资规划时间较早,其建筑规模及设计方案是根据当时的建设成本、预计的未来发展规划做出的。目前,公司根据现实业务发展需要,优化了建筑设计,对总部基地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整,总建筑面积由招股书披露的40000.00平米调整为45141.46平米,该项目原计划使用1亿元上市募集资金保持不变,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本次调增的面积主要用途为办公、研发、食堂及其他等。该调整能够满足公司经营以及未来战略布局规划的要求,更加有利于募投项目发挥作用。
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原建筑面积调整后建筑面积差额面积序号功能(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
1生产14108.0014108.00-
2研发6768.218158.631390.42
3办公7154.1210183.163029.04
4医学检验、生物检测等4006.364006.36-
5仓库4717.004717.00-
6食堂及其他3246.313927.98681.67
7室外土建、电梯工程等/40.3340.33
合计40000.0045141.465141.46
四、本次调整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募投项目实际情况所做出的谨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2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募集资金合法、有效和安全的使用。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2025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总部基地建设项目调整建筑面积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调整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2025年12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总部基地建设项目调整建筑面积的议案》,同意公司总部基地建设项目调整建筑面积。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总部基地建设项目调整建筑面积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总部基地建设项目调整建筑面积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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