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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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六年一月
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本次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次股东会合法合规性进行了核查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会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参加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按照相关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5年12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1月8日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2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发布了《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宁夏贺兰工业园区丰庆西路16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股东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6年1月7日15:00至2026年1月8日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9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30,672,3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2%。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0,617,004股;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有1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5,338股。
经本所律师查验,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前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有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资格。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以及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发布的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公布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未对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也不存在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了统计,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应当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30,672,342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1.审议通过《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30,672,342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30,672,342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审议通过非独立董事选举议案:
1.选举龚晓科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30,617,004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未明示弃权)股数55,33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股数4,650,808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未明示弃权)股数55,338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
2.选举穆云飞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30,617,004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未明示弃权)股数55,33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股数4,650,808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未明示弃权)股数55,338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
3.选举王安胜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30,617,004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未明示弃权)股数55,33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股数4,650,808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未明示弃权)股数55,338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
(四)审议通过独立董事选举议案:
1.选举马云峰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30,617,004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未明示弃权)股数55,33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股数4,650,808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未明示弃权)股数55,338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
2.选举李晶晶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30,617,004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未明示弃权)股数55,33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股数4,650,808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未明示弃权)股数55,338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中,第(一)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第(三)、(四)项为累积投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议案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参会人员均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
2026年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