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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添燃气: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07-09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831010证券简称:凯添燃气公告编号:2025-057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2025年7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拟定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超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为委员会的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按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须是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控股股东或其他提名人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持股百分之一(含)以上的股东提名的董事,由提名股

东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提名股东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

股份数量;是否存在与《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董事职务的情形等。

第十二条董事会提名的董事,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将提名

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候选人详细资料要求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总经理提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将候选人详细资料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候选人详细资料要求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认为被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十日将审查意见反馈给提名人。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披露董事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六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应提前至少五日通知全体委员。由主任

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七条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和召开的方式;

(二)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及相关信息;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会议讨论有关本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关联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五条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提名委员会会议

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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