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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电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4-0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简称:晨光电机证券代码:920011

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Zhoushan Chenguang Electric Motor Co.Ltd.(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晨光路9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二〇二六年四月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情况

1、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2025年2月11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于2025年9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修订稿)》,并于2025年12月1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第二次修订稿)》,具体如下:

一、启动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3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月起至

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

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

若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

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三)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21.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36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

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

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

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

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以下

原则: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

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20%且不低

于10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

3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

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40%或不超过200万元(孰高)。

(2)若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

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20%且

不低于10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

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期间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40%或不超过200万元(孰高)。

(二)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

1.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

应遵循以下原则: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

酬的1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30%。

4(2)若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

后薪酬的1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

第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

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30%。

4.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公司回购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2.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

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如须)。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票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3.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回购须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因稳定股价而回购的实施期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

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5(2)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

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内,公司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

利润的10%,回购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公司需继续进行回购,其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0%。

6.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7.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

定处理回购股份、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未履行完成增持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12个月。

(二)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完成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12个月。

6(三)公司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就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股价稳定预案相关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如下:

1)公司承诺:

“1、公司将严格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发行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发行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执行其各自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7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完成增持上述稳定股价

的具体措施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12个月。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3)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执行其各自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完成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12个月。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承诺:

“1、加强募投项目管理、保证募集资金规范使用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加强募

8投项目建设和管理,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规范使用。

2、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完善经营管理体制,优化组织架构,提升公司管理水平,不断加强管理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公司将继续重视产品技术研发投入,升级和优化公司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提升公司市场地位,提高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3、规范公司内部治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规范公司治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严谨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制订了股

东回报规划,建立了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有效保证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东的回报。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公司承诺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2、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

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93、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北京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4、本承诺出具后,如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

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3)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

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7、本承诺出具后,如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发

布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已出具的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人将及时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相关要求。”

3、关于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承诺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被证券监督管

10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且该等

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

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按监管部门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或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予以确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

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依法督促公司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

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按监管部门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或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予以确定。”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2、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

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投资者损失按监管部门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金额予以确定。”

4、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如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在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

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4)本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如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在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12(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

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4)因本人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如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在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

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4)因本人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3(1)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4)公司股东舟山恒晨、吴永夫、陈奇伟承诺:

“1、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如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在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

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4)因本人/本企业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如果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5)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业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5、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制转让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

14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4、若发行人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

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

规则关于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就减持股份作出更严格的要求,本人承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执行。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违规减持股票

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2)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吴永夫、舟山恒晨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本企业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15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若发行人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

后6个月内,本人/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4、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

交易所规则关于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就减持股份作出更严格的要求,本人/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执行。

5、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本企业

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本承诺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3)股东陈奇伟承诺:

“1、本人所持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

规则关于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就减持股份作出更严格的要求,本人承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执行。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违规减持股票

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4)其他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6“1、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

规则关于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就减持股份作出更严格的要求,本人承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执行。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违规减持股票

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5)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173、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

规则关于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就减持股份作出更严格的要求,本人承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执行。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违规减持股票

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6、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计划减持,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如下:

(1)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等监管机构认可的方式;

(2)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结合届时二级市场价格和交

易方式等确定;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本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3)减持期限:本人将根据届时证券市场情况、本人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

方面因素确定减持计划,择机进行减持;

(4)减持信息披露:本人如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2、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82)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吴永夫、舟山恒晨承诺:

“1、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本企业计划减持,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如下:

(1)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等监管机构认可的方式;

(2)减持价格: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结合届时二级市场价

格和交易方式等确定;若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3)减持期限:本人/本企业将根据届时证券市场情况、本人/本企业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减持计划,择机进行减持;

(4)减持信息披露:本人/本企业如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2、在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本企业

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舟山恒晨、吴永夫承诺:

“1、本人/本企业、本人配偶及双方的父母、子女/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未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192、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

人/本企业、本人配偶及双方的父母、子女/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开展与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若本人/本企业、本人配偶及双方的父母、子女/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投资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

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本企业、本人配偶及双方的父母、子女/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给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优先发展权。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本人配偶及双方的父母、子女/本企业控制的

其他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的损失。

4、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将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的期间持续有效。”

2)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未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

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开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投资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给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优先发展权。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的损失。

4、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将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8、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吴永夫、董事、监事、高

20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已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公司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及本人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2、在作为发行人关联方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签订合同。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合法、合规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利益。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致使公司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本人将予以赔偿。”

2)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舟山恒晨承诺:

“1、本企业已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公司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2、在作为发行人关联方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

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签订合同。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合法、合规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

21致行动人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利益。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致使公司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本企业将予以赔偿。”

9、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舟山恒晨及吴永夫、董事、取

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2、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资金,且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避免本人/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3、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任何资金往来而使得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受到处罚的,本人/本企业将承担赔偿责任。”

10、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将严格按照《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督促公司按照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2211、关于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事项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报告期内存在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被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员工的社会

保险、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或者因报告期内存在的未能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滞纳金或处以罚款的,本人同意承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承受的损失,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12、关于合规使用软件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公司因报告期内涉及安装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行为而发生诉讼、仲裁纠纷或遭受行政处罚,本人将自愿补偿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且补偿后不会向公司追偿,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13、关于不存在相关情形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若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愿意赔偿投资者实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在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以下情形: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2、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本人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3、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实际损失。”

2314、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认,证券监督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承诺督促发行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启动股份

回购程序,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认,证券监督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将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15、关于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舟山恒晨、吴永夫承诺: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发行人股份(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二)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发行人股份(上市前取得,上市第二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发行人股份(上市前取得,上市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16、关于发行人股东的专项承诺函

24公司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的情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潜在争议或纠纷。各股东作为持股主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各股东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3、本公司的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的各级出资人,均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亦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入股本公司的情形,不存在上述人员通过本公司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离职人员,指本公司申报时相关股东为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原工作人员,具体包括:(1)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人员;(2)从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离职

的原会管干部;(3)在证监会发行监管司或公众公司监管司借调累计满十二个月并

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人员;(4)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

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人员。

5、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股东投资入股的原因、背景真实,入股价格

及定价依据合理,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不存在涉嫌违规入股、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等情形,亦不存在违反反洗钱管理、反腐败要求等情形。

6、本公司直接或间接股东中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无需办理私募投

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不涉及需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情形。

7、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经向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251、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情况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在本次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本次挂牌前本人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2、本人转让公司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3、本人违反本承诺相关内容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予以赔偿。”

2)股东舟山恒晨承诺:

“1、本企业在本次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本次挂牌前本人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2、本企业转让公司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

3、本企业违反本承诺相关内容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予以赔偿。”

3)股东吴永夫,高级管理人员潘国正,员工刘雪丽、凌昶承诺“1、本人在本次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本次挂牌前本人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2、本人转让公司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

3、本人违反本承诺相关内容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予以赔偿。”

26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舟山恒晨承诺:

“1、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并没有,未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

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开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若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投资任何可能会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给予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优先发展权。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

生的全部责任,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造成的损失。

4、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将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期间持续有效。”

3、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舟山恒晨,时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本企业已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等要求对公司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按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2、在作为公司关联方期间,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

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签订合同。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合法、合规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73、本人/本企业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地位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利益。

4、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致使公司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予以赔偿。”

4、关于避免资金占用事项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舟山恒晨,时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及其子公司为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借

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资金,且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挂牌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本人/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3、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及其子公

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任何资金往来而使得公司或其子公司受到处罚的,本人/本企业将承担赔偿责任。”

5、关于不动产瑕疵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公司因自有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而被强制拆除、限期拆除或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而遭受任何损失的,由本人全额承担上述补偿、赔偿及罚款,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6、关于租赁瑕疵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承诺:

28“如公司因房产租赁瑕疵事项导致公司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房产,出租方拒绝赔偿或出租方赔偿不能弥补承租方遭受的全部损失的或公司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等致使公司遭受任何损失的,由本人全额承担上述损失,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7、关于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员工就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发生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发生劳动纠纷或争议,或者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或者因挂牌前未能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征收滞纳金或处以罚款的,本人同意承担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承受的损失,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8、关于历史沿革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公司因设立涉及相关事宜受到任何公司登记机关、行政主管部门追诉、处罚的,或者受到任何民事主体提出经济赔偿要求的,由本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保证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9、自愿限售承诺

1)股东陈奇伟承诺:

“自新增股份完成登记之日起至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指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各方共同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所实现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未经公司同意,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舟山恒晨、吴永夫承诺:

“股权登记日(2025年2月7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或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承诺。”

29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作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本公司已对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承担审计业务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

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承担评估业务的浙江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声明“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30“本公司承诺向贵所报送的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向贵所报送的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发行人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

31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5、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6、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承诺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保证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的经本所署名的

发行申请文件中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发行人评估机构浙江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浙江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15.50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

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的一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一

年内股票发行价格的一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3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三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受益于下游清洁电器需求的增长及公司持续的业务开拓,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70380.57万元、81580.79万元和90847.19万元,年复合增长率为

13.61%,增长较快。

与此同时,受下游行业需求变化、市场竞争、成本变动等综合影响,2024年公司产品毛利率、销售净利率有所下滑,导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度下滑

20.84%,如出现下游市场需求不及预期、公司市场份额大幅下降,或未来市场竞争加

剧、公司产品竞争力下降、产品销售价格大幅下降,或公司业务拓展不力、市场份额被抢占,或未来原材料供需失衡、用工成本上涨,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下滑。

此外,2024年公司销售现金比有所下滑,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幅不及营业收入增幅,加之采购付款、薪酬支付等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增长较快,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较上年度下滑,如公司不能及时将收入转化为现金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恶化,进而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毛利率下降风险

33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销售单价呈下降趋势,其中:交流串激电机销售单价由

2023年的24.89元/台下降至2025年的24.34元/台,直流无刷电机销售单价由2023年的52.18元/台下降至2025年的41.22元/台;受产品价格下降、市场竞争激烈影响,交流串激电机毛利率持续下滑,公司综合毛利率持续下滑,分别为22.83%、19.73%和19.32%。公司毛利率水平受下游行业需求、市场竞争、销售产品结构、产品价格、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汇率波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未来上述影响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毛利率可能持续下滑。

3、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主要包括转定子铁芯、硅钢板、漆包线、换向器、轴承等微

特电机通用原材料以及驱动板、稀土永磁材料等直流无刷电机或直流有刷电机所需的特定原材料。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81.70%、79.18%和78.21%,如未来主要原材料出现市场供需失衡、价格大幅波动等情形,且公司未能及时、有效地降低生产成本或将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的影响向下游客户传导,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应收账款增加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应收账款呈上升趋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8858.75万元、30058.47万元和29807.87万元,占当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8.80%、48.78%和47.33%,若公司客户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可能面临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或足额收回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国际局势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2.98%、12.92%和11.96%,主要销往伊朗、土耳其、意大利、俄罗斯、越南等国家或地区,前述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政策、政治经济局势对公司产品出口业务具有一定影响。此外,我国为清洁电器主要生产国,公司部分内销客户生产的终端产品主要面向境外市场。如未来国际局势发生变动,相关国家或地区政治局势发生动荡、关税政策发生改变或实行其他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可能对公司产品或公司下游产品的出口产生不利影响;若公司外销业务客34户所在国家或地区出现地缘政治风险,可能导致公司无法及时或足额收回应收账款,

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6、下游行业集中风险

公司专业从事微特电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以吸尘器为主的清洁电器领域;微特电机下游应用领域较为广泛,目前公司其他应用领域的产品较少,若未来下游市场需求发生转变、市场上出现其他替代产品,可能导致清洁电器产业规模萎缩,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永宽、沈燕儿合计控制公司

70.0404%股权。尽管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公司实际控制人仍可

凭借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人事任免、生产和经营决策等施加重大影响,如实施不当将会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8、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风险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全部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用于“高速电机、控制系统及电池包扩能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将巩固和提升公司的产品研发能力,增强公司整体竞争力。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如整体宏观经济、国家产业政策、国内外市场环境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导致项目延期、投资超支、新增产能难以消化等情况,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5第二节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的予以注册决定及其主要内容2026年1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

201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2026年4月2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396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晨光电机”,证券代码为“92001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

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6三、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6年4月8日

(三)证券简称:晨光电机

(四)证券代码:92001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2666667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666667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8600001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4066666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066666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37本次发行价格为15.50元/股,本次发行后,市值约为12.81亿元,符合发行后总

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要求。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1372 号

和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0210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4 年和 2025 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为7075.87万元和

8567.55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不低于1500万元;发行人2024年和2025年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为17.28%和16.91%,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38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oushan Chenguang Electric Motor Co.Ltd.证券代码920011证券简称晨光电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92173449904XD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62000000.00元法定代表人吴永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1年12月19日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3年9月4日办公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晨光路9号注册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晨光路9号

一般项目:电机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技

经营范围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专业从事微特电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以吸主营业务尘器为主的清洁电器领域

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交流串激电机、直流无刷电机、直流有刷电机

所属行业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邮政编码316212

电话号码0580-4162969

传真号码0580-4161656

电子信箱 zqb@zscgmotor.com

公司网址 www.zs-cg.com信息披露部门证券事务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小强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0580-4162969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吴永宽为公司控股股东,吴永宽及配偶沈燕儿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吴永宽

39之弟吴永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本次发行前,吴永宽直接持有公司53.1291%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吴永宽通过舟山恒晨间接控制公司4.8387%的股份;吴永宽之配偶沈燕儿直接持有公司

35.4194%的股份;吴永宽和沈燕儿合计控制公司93.3872%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永宽之弟吴永夫直接持有公司3.3870%的股份,通过舟山恒晨间接持有公司0.4839%的股份,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为3.8709%,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吴永宽、沈燕儿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

96.7742%的股份。

本次发行后,吴永宽直接持有公司39.8468%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吴永宽通过舟山恒晨间接控制公司3.6290%的股份;吴永宽之配偶沈燕儿直接持有公司

26.5646%的股份;吴永宽和沈燕儿合计控制公司70.0404%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

吴永宽之弟吴永夫直接持有公司2.5402%的股份,通过舟山恒晨间接持有公司0.3629%的股份,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为2.9031%,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吴永宽、沈燕儿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72.5806%的股份。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简历如下:

吴永宽,男,1968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86年5月至1988年12月,任职于浙江省岱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1988年12月至1990年1月,任职于浙江省岱山县泡沫总厂;1990年1月至1996年1月,自由职业;1996年1月至2001年5月,任泥峙镇玲玲电机厂经营者;2001年5月至2001年12月,任舟山市众鑫电机有限公司董事、销售经理;2001年12月至2023年9月,历任晨光有限监事、执行董事、总经理;2022年12月至今任舟山恒晨执行事务合伙人;2023年9月至今任晨光电机董事长、总经理。

沈燕儿,女,1969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1988年12月至1996年1月,自由职业;1996年1月至2001年5月,任泥峙镇玲玲电机厂财务经理;2001年5月至2001年12月,自由职业;2001年12月至2023年9月,历任晨光有限采购经理、行政总监;2023年9月至今任晨光电机董事。

40(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9.40%10.00%

沈燕儿吴永宽舟山恒晨吴永夫陈奇伟员工资管其他股东

26.5646%39.8468%3.6290%2.5402%2.4194%1.2771%23.7229%

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100.00%100.00%

晨光电器新加坡有限公司舟山晨恒精密器件制造有限公司

100.00%

晨光电器越南有限公司

三、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通过国金资管晨光电机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公开发行从而间接取得公司股票外,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直接持股情况间接持股情况本届任职期间序号姓名职务

(股)(股)起始日期终止日期

1吴永宽董事长、总经理329400432820002023年9月2026年9月

2沈燕儿董事21960029-2023年9月2026年9月

3金建军董事、副总经理-3000002023年9月2026年9月

4刘维董事-1800002024年12月2026年9月

取消监事会前在注

5吕飞龙任职工代表监事、-480002025年8月2026年9月

职工代表董事

6赵会芳独立董事--2023年9月2026年9月

7白剑宇独立董事--2024年12月2026年9月

8王溪红独立董事--2025年8月2026年9月

9章定表独立董事--2025年8月2026年9月

取消监事会前在

10陈小燕-480002023年9月2025年8月

任监事会主席取消监事会前在

11徐盼盼-600002024年12月2025年8月

任监事

12陈丹副总经理-3000002023年9月2026年9月

13许小强董事会秘书-1200002023年9月2026年9月

41直接持股情况间接持股情况本届任职期间

序号姓名职务

(股)(股)起始日期终止日期

14潘国正财务总监-3000002024年1月2026年9月

注:吕飞龙取消监事会前在任职工代表监事任期期间为2023年9月-2025年8月;职工代表董事

任职期间为2025年8月-2026年9月。

四、员工资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本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国金资管晨光电机员工参与北交所战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事宜,已经发

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员工资管计划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

的股份数量为1055700股,占本次发行股份的5.11%。员工资管计划获配的股份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国金资管晨光电机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该战略投资者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国金资管晨光电机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SY83管理人名称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备案日期2026年3月12日成立日期2026年3月6日到期日2036年3月5日投资类型权益类

上述员工资管计划的发行人员工构成、任职、类别、认购金额及认购比例情况如

下:

序号姓名任职类别认购资产管理计划金额(万元)认购比例

1吴永宽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540.0032.93%

2金建军董事、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200.0012.20%

3陈丹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100.006.10%

4吴永夫物控总监核心员工100.006.10%

5徐华东研发工程师核心员工100.006.10%

产品与结构工

6魏龙年核心员工100.006.10%

程师

42序号姓名任职类别认购资产管理计划金额(万元)认购比例

7杨伟豪证券部副部长核心员工100.006.10%

8叶航齐财务主管核心员工100.006.10%

9郑燕霞外贸销售员核心员工100.006.10%

10孙磊研发工程师核心员工100.006.10%

11罗斌硬件工程师核心员工100.006.10%

合计1640.00100.00%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相加之和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43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股东名称数量数量限售期限备注占比占比

(股)(股)

一、限售流通股

44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数量数量限售期限备注占比占比

(股)(股)

1、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

2、本人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控股股东、实际

吴永宽3294004353.1291%3294004339.8468%3、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长、总经理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

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4、若发行人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

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45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数量数量限售期限备注占比占比

(股)(股)

1、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

2、本人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实际控制人、董

沈燕儿2196002935.4194%2196002926.5646%3、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

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4、若发行人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

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46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数量数量限售期限备注占比占比

(股)(股)

1、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

2、本人/本企业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实际控制人的舟山恒晨企业管理咨询合

30000004.8387%30000003.6290%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一致行动人、员

伙企业(有限合伙)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工持股平台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若发行人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

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47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数量数量限售期限备注占比占比

(股)(股)

1、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

2、本人/本企业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实际控制人的

吴永夫20999283.3870%20999282.5402%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一致行动人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若发行人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

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本人所持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

陈奇伟20000003.2258%20000002.4194%自愿限售股东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国金资管晨光电机员工参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本次发行的战

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10557001.2771%月内略配售对象产管理计划舟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本次发行的战

--3870000.4681%有限公司月内略配售对象

48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数量数量限售期限备注占比占比

(股)(股)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本次发行的战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6239660.7548%月内略配售对象

小计62000000100.0000%6406666677.5000%--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1860000122.5000%--

合计62000000100.0000%82666667100.0000%--

注1:数据尾数如存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注2: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49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吴永宽3294.004339.8468%

2沈燕儿2196.002926.5646%

舟山恒晨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3300.00003.6290%(有限合伙)见本节之“五、本次

4吴永夫209.99282.5402%

发行前后的

5陈奇伟200.00002.4194%股本结构变

国金资管晨光电机员工参与北交所

6105.57001.2771%动情况

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7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62.39660.7548%

8舟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38.70000.4681%

合计6406.666677.5000%—

注1: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50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20666667股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15.50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1.2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0.2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4.9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3.7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04元,以2025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0.06元,以经审计截至2025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320333338.5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0709 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截至 2026年3月27日止,晨光电机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320333338.5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不含增值税费用人民币42325746.13元后,晨光电机实际募集资金

51净额为人民币278007592.37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20666667.00元,计

入“资本公积”人民币257340925.37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新股发行费用总额为4232.57万元,其中:

1、保荐及承销费用:*保荐费用:260.00万元;*承销费用:2662.83万元;参考市场承销保荐费率平均水平,综合考虑双方战略合作关系意愿,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2、审计及验资费用:797.17万元;考虑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

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3、律师费用:450.00万元;考虑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经友好

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4、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62.57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如存在微小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78007592.37元。

52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与国金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晨光电机33050170712700001471

岱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晨光电机19415101040024130

岱山县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3晨光电机95180078801800002626

公司杭州求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

4晨光电机8110801013103404182

分行

二、其他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二)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三)发行人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

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四)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没有被

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五)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53(六)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七)没有发生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

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八)发行人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实际控制人严重

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九)发行人未发生可能导致中止或终止审查的情形。

(十)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54第六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云

保荐代表人张培、罗永胜项目协办人梁凯捷

胡国木、黄学鹏、王文生、杨盛、王艳雄、郭煜焘、孙晓溪、项目其他成员孙一鑫

联系电话021-68826801

传真021-68826800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3层

二、保荐机构保荐意见

国金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符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主体资格及条件。国金证券愿意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保荐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55(本页无正文,为《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56(本页无正文,为《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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