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12证券简称:创达新材公告编号:2026-048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除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所列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议事规则
第七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3日前通过书面、邮件或电
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包括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和拟审议事项等。
第十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等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
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的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
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