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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达新材: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北京证券交易所 04-23 00:00 查看全文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无锡

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创达新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创达新材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公司于2026年2月10日获得《关于同意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72号),2026年4月8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413号);公司股票于2026年

4月13日在北交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329345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5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1408575.1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26938651.31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4469923.79元。

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4月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0662 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二、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6年4月2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2688.29万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该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置换情况如下:

序拟投入募集资金自筹资金预先投拟使用募集资金置项目名称号(万元,调整后)入金额(万元)换金额(万元)年产12000吨半导体

1封装用关键配套材料14000.002634.672634.67

生产线建设项目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765.2853.6253.62

3补充流动资金4681.71--

合计21446.992688.292688.29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693.87万元(不含增值税),截至2026年4月23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667.98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人

民币667.98万元(不含增值税)。

单位:万元发行费用(不预先支付金额序号项目拟置换金额

含税)(不含税)

1保荐承销费用1958.60283.02283.02

2审计验资费用421.00201.00201.00

3律师费用252.83169.81169.81

用于本次发行的手续费

461.4414.1514.15

及其他费用

合计2693.87667.98667.98

2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2026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2026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置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意见2026年4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

3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1546 号)。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4(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康杰周毅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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