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12证券简称:创达新材公告编号:2026-038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申请于
2025年12月18日经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26年2月10日出具《关于同意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72号)同意注册,公司股票于2026年4月13日在北交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329345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5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1408575.1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26938651.31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4469923.79元。
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4月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A10662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业务规则要求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康杰、周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关于联系方式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创达惠利新材料(四川)有限公司、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创达惠利新材料(四川)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业务规则要求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康杰、周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关于联系方式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截至2026年4月1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专户用途江苏银行股份无锡创达新有限公司无锡
1材料股份有20710188000703873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新区支行(注限公司
1)
年产12000吨半导无锡创达新宁波银行股份体封装用关键配套
2材料股份有有限公司无锡86021110001539361
材料生产线建设项限公司新吴支行
目、补充流动资金中国建设银行年产12000吨半导创达惠利新材股份有限公司51050165793709005体封装用关键配套
3料(四川)有
绵阳高新支行280材料生产线建设项限公司(注2)目
注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下级支行,由于下级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上级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
注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高新支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
下级支行,由于下级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上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签订。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