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
告……………………………………………………………………………第1—2页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
告……………………………………………………………………………第3—5页
三、附件……………………………………………………………第6—11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6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7页
(三)本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完备证明材料………………第8页
(四)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第9-11页关于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17028号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新材公司)
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本鉴证报告仅供锦华新材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锦华新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的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锦华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第1页共11页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锦华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
10号)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锦华新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2页共11页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将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10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和网上向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方式,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2666667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8.15元,共计募集资金59290.00万元,坐扣承销费3352.69万元及保荐费94.34万元(不含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的募集资金为55842.97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自主支付的保荐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739.69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4914.6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282号)。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人民币普通股49000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8.15元,共计募集资金
8893.50万元,坐扣承销费(不含税)545.36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8348.14万元,已由主
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0.05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348.1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368号)。
综上,本次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数量37566667股(含超额配售),募集资金总额
第3页共11页为68183.5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总计人民币4920.80万元,最终募集资
金净额共计人民币63262.70万元。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
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总投资额项目备案或核准文号额
60kt/a 高端偶联剂项目 50689.75 50689.75 2203-330851-04-01-738010
500 吨/年 JH-2 中试项目 3058.18 2300.00 无需办理项目备案
酮肟产业链智能工厂建设项目6310.506310.502401-330851-04-04-912091
合计60058.4359300.25
三、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5年11月30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2481.5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占总投资的项目名称总投资额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比例(%)
60kt/a 高端偶联剂项目 50689.75 638.31 1.26
500 吨/年 JH-2 中试项目 3058.18 1109.22 36.27
酮肟产业链智能工厂建设项目6310.50734.0211.63
合计60058.432481.554.13
四、自筹资金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5年11月30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218.2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项目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承销及保荐费用4181.06188.68
审计及验资费用390.5729.25
第4页共11页附件1
本复印件仅供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7028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6页共11页附件2
本复印件仅供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7028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7页共11页附件3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录(截至2022.12.31)序号会计师事务所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福一路66号4栋18楼1
70四川德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028-86957846
号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71泸州市江阳中路28号楼3单元2号028-85560449普通合伙)
72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环国际广场22楼025-84433976
73唐山市新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路48-3号0315-5757564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106 号万达广场商务楼 B
74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025-84711188
座19-20楼
75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浙江省杭州市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B座 0571-89722900
76天津丞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天津市河西区合肥道富力中心写字楼34层022-87825559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56号1502-1509
77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010-83914188
单元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
78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010-88827799
区域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一号外事大厦
79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029-83620980
六层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兴福寺街道腊山河西路济南
80新联谊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0531-80995542
报业大厦 B座 11 层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A座 8
81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028-62922216
层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82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3号楼20层20010371-65336688
合伙)
83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一号(国安大厦13层)010-65950411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84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20号0532-85921367
伙)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
85浙江科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0574-87269394
场和庭楼10楼
http://www.csrc.gov.cn/csrc/c105942/c7177461/content.shtml
本复印件仅供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7028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工作已完备,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8页共11页附件4
本复印件仅供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7028号报
告后附之用,证明陈中江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9页共11页本复印件仅供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7028号报
告后附之用,证明叶怀敏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10页共11页本复印件仅供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7028号报
告后附之用,证明赵凯旋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