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15证券简称:锦华新材公告编号:2025-151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锦华新材”)于
2025年12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2025年7月4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8月1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10号),公司股票于2025年9月25日在北交所上市。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3266.6667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发行价格为18.1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92900006.05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43754025.53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49145980.52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9月18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282号)。
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5年10月24日行使完毕,新增发行股票49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8.1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8935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
1用人民币5454023.5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83480976.41元。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
10月27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368号)。
综上,公司IPO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数量3756.6667万股(含超额配售),募集资金总额为681835006.0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
49208049.12元,最终募集资金净额共计632626956.93元。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和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在经过前期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60kt/a高端偶联剂项目 50689.75 50689.75
2 500吨/年JH-2中试项目 3058.18 2300.00
3酮肟产业链智能工程建设项目6310.506310.50
合计60058.4359300.25
三、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5年11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2481.5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金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拟使用募集资金置项目名称额金额换金额
60kt/a高端偶联剂项目 50689.75 638.31 638.31
500吨/年JH-2中试项目 2300.00 1109.22 1109.22
酮肟产业链智能工厂建设项目6310.50734.02734.02
合计59300.252481.552481.55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5年11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218.28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2单位:人民币万元
不含税发行费用总自筹资金预先支拟使用募集资金序号项目名称额付发行费用置换金额
1承销及保荐费用4181.06188.68188.68
2审计费及验资费用390.5729.2529.25
3律师费用252.59--
4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96.580.350.35
合计4920.80218.28218.28
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字〔2025〕17028号)。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3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
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会计师鉴证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字〔2025〕17028号),会计师认为:锦华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锦华新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锦华新材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
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
4议;
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2日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