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16证券简称:中草香料公告编号:2025-065 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 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第二章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 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四)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返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若进行分红派息,应以每十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十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利润分配原则和政策 第六条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 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如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四)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原则。 第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经营 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可以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 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采取现金分配股利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四)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 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在现金分红之余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二)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第九条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四章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第十条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事先充分听取公司管理层、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股东会对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四条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 和年报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各类现金支出,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 第五章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六章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 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 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的议案,需经过详细论证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第二十二条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