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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昊医药: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10-28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920017证券简称:星昊医药公告编号:2025-152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9月27日,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同意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何晓云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1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公司于2023年9月29日至2023年10月09日通过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

对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全体员工均对提名的于正芳等88人为公司核心员工无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

露《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109)。公司于2023年9月29日至2023年10月09日通过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对2023年股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11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110)。

3、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等议案。2023年10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113)。

4、2023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

2了同意的意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同意上述议案。

5、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对1名激励对象已经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注销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4年8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同意上述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7、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同意上述议案。

8、2025年7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9、2025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同意上述议案。

10、2025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同意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对《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已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二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首次授予部分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首次授予部分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首次授予部分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3日,故本次激励计划

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5年10月22日届满。

2.满足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说明

序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号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终止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励对象未发生左述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4*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根据北京德皓国际会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伙)出具的《2024年审计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报告》(德皓审字[2025]00考

001087号):

解除限核业绩考核目标

售期年(1)公司2022年营业

度收入为607374425.39元,2首次授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024年营业收入为6480421予部分)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202334.12元,增长率为6.70%,第一个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2年低于考核目标增长率25%;

解除限)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2)公司2022年归属

售期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3首次授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予部分)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4

2024第二个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29091074.90元,公司2024年解除限)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售期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首次授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利润为92390810.67元,剔予部分)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2025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第三个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解除限)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售期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利润为96897022.83元,增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长率为97.38%,不低于考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核目标增长率50%。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综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49名激励对象考核结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 果为A,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将制定并依据《2023年,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额度=个人层面年度考核系数×个人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额性股票;

度。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年度结果划分为A、B、C、D四档, 4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分别对照相应的考核评分区间,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B,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

4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可以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

个人年度考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

A B C D

核结果计划解除限售的80%限制性

考核评分区[95100][8595)[7585)[075)股票;

3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

个人层面年100%80%60%0%C,满足部分解除限售条件,度考核系数可以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

以上为个人考核结果等级对应的可解除限售额度比例,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不可解除限售的额度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5计划解除限售的60%限制性股票;

31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 D,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不能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对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股权激励条件,其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解限售的限制性股票7000股由公司回购注销;有 3 名激励对象考核为B,其持有的已获授不能解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120 由公司回购注销;有 4 名激励对象考核为C,其持有的已获授不能解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400 由公司回购注销;有 31 名激励对象考核为D,其持有的已获授不能解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13400由公司回购注销。

因公司实施了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红派息、2023年度权益分红派息、2024年度权益分红派息,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将对39名激励对象持有的12892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6.39元/股。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首次授予部分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30%

第一个行权期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首次授予部分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30%

第二个行权期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首次授予部分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40%

第三个行权期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23年10月23日,故本次激励计划第

二个行权等待期已于2025年10月22日届满。

2.满足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情况说明

序行权条件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号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满足行权条件。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终止本计划,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本次拟行权的激励对象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行权*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条件。

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根据北京德皓国际会计

本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出具的《2024年审计报告》标如下表所示:

(德皓审字[2025]00001087行权期考核业绩考核目标

号):

年度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1)公司2022年营业收首次授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入为607374425.39元,2024予部分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年营业收入为648042134.12

第一个年

32)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行权期元,增长率为6.70%,低于考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核目标增长率2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首次授(2)公司2022年归属于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予部分2024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二个年

2)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490910

行权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74.90元,公司2024年归属于首次授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2025予部分)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923908第三个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10.67元,剔除股份支付费用

7行权期2)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东的净利润为96897022.83注: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元,增长率为97.38%,不低经常性损益后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于考核目标增长率50%。

/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数值作为计算综上,公司层面业绩考依据,下同。核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38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 A,满足行权条件,可按照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将制定并依据《2023年股权激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其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全部股

合考评进行打分。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层面年度考核系数×个人当年计划可行权额度。激励对象的个人票期权;

考核年度结果划分为A、B、C、D四档,分别对照相应的考核 2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B评分区间,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满足部分行权条件,可按励对象可行权的比例: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个人年度考核

A B C D 其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80%结果

4考核评分区间[95100][8595)[7585)[075)

股票期权;

个人层面年度 3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C

100%80%60%0%

考核系数,满足部分行权条件,可按以上为个人考核结果等级对应的可行权额度比例,不可行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权的额度予以取消,并由公司注销。其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60%股票期权;

25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D,不满足行权条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不能行权其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对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注销安排

有 2 名激励对象考核为B,其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0800 份由公司注销;有 3 名激励对象考核为C,其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4800份由公司注销;有 25 名激励对象考核为D,其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087500份由公司注销。

综上,本次共计注销股票期权1133100份。

激励对象必须在对应行权期内行权。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由公司注销对应的股票期权。当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各

8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股票期权行权的具体情况

因公司实施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7.00元/股调整为6.80元/股,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3.00元/份调整为

12.80元/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3)。

因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6.80元/股调整为

6.55元/股,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2.80元/份调整为12.55元/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1)。

因公司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6.55元/股调整为

6.39元/股,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2.55元/份调整为12.39元/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6)。

(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年10月23日

2、授予价格(调整后):6.39元/股

3、本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人数:56人

4、本期解除限售股票数量:242280股

5、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明细表

可解除限获授限制可解除限售数解除限售售数量占姓名职务性股票数量占目前总股数量(股)获授总数量(股)本的比例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殷岚董事长10000300030%0.0024%

于继忠董事、总经理10000300030%0.0024%

董事、副总经

温茜10000300030%0.0024%

理、董事会秘书

张明副总经理15000450030%0.0036%

吴浩财务总监15000450030%0.0036%

9小计6000018000/0.0144%

二、核心人员

51名核心员工77600022428029%0.1795%

合计836000242280/0.1939%

(二)股票期权行权具体情况

1、期权简称及代码:星昊JLC1、850082

2、授权日:2023年10月23日

3、行权价格(调整后):12.39元/份

4、可行权人数:43人

5、可行权对象类型:公司董事、高管、核心员工

6、可行权数量:1671900份

7、行权方式:集中行权

8、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9、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明细表

可行权数可行权数量授予数量可行权数姓名职务量占获授占目前总股

(份)量(份)数量比例本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殷岚董事长100000030000030%0.2401%

于继忠董事、总经理100000030000030%0.2401%

董事、副总经理、

温茜100000030000030%0.2401%董事会秘书

张明副总经理、3000009000030%0.0720%

吴浩财务总监40000012000030%0.0960%

小计37000001110000/0.8883%

二、核心员工

38名核心员工202500056190028%0.4497%

合计57250001671900/1.3379%

四、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缴款安排

(一)缴款时间: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方式为集中行权,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可缴款时间由董事会另行择机后通知激励对象,待激励对象完成出资缴款后,由公司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相关申请手续后方可实施完毕,如逾期不缴款视为放弃本次行权。

10(二)收款账户及要求收款账户及具体金额以公司内部通知为准。

(三)联系方式

1、联系人姓名:温茜

2、电话:010-67881088

3、传真:010-67877439

4、电子邮箱:wenqian@sunho.com.cn

5、联系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18号

五、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行权所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六、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资金全部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相关核查意见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1、经核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对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要求。

2、经核查,87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 49 名考核为A、4名考核为B、3名

考核为C、31 名考核为D;68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 38 名考核为A、2名考核为B、

3 名考核为C、25 名考核为D。均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均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行权期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及相关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

(二)法律意见书意见

11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行权、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注销相关事宜已获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

除限售条件已成就,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除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外,已取得其他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办理股份注销及减资等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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