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宏远股份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5年8月11日,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30681823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价格9.1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81352316.91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42837536.0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38514780.88元,到账时间为2025年8月13日。公司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新增发行普通股4602273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2202843.41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434.1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2202409.23元,到账时间为2025年9月19日。
公司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股数为35284096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募集资金总额323555160.32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42837970.2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80717190.1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5]10416及中汇会验
[2025]10834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8071.72万元,低于公司《招股说1明书》中的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28155.81万元,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拟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各募投项目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原募集资金调整后募集资金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入金额拟投入金额电磁线生产线智能数字化
15591.565591.565591.56
升级项目电磁线生产线智能数字化
25557.905557.905557.90
扩建项目
3电磁线研发中心建设项目5518.371127.301127.30
新能源汽车高效电机用特
414882.247879.057879.05
种电磁线生产基地项目
5补充流动资金8000.008000.007915.91
合计39550.0728155.8128071.72
三、本次调整事项的具体原因和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系基于公司实际募集
资金情况,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2025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22025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意见2025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顾形宇唐明龙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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