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泰凯英证券代码:920020
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Techking Tires Limited(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经三路6号2号楼)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二零二五年十月
1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
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在本上市公告书中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其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泰凯英控股承诺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2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若发行人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
现后6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4、如果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本公司将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
得任何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有关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5、本承诺出具后,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中国
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的声明与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本公司
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公司在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
该等股票的,本公司将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及自身资金需求等决定减持数量,减持数量上限为届时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公司能够转让的全部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自本次发行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3、本公司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
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情形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3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4、如果本公司违反了有关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本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任何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有关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5、本承诺出具后,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中国
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传铸、郭永芳承诺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3、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若发行人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
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5、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本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任何
4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有关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6、本承诺出具后,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中国
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的声明与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
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在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该
等股票的,本人将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及自身资金需求等决定减持数量,减持数量上限为届时法律法规规定的本人能够转让的全部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自本次发行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3、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
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本人违反了有关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本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任何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有关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5、本承诺出具后,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中国
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持股5%以上的股东青岛祥鹏承诺如下:
5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在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
该等股份的,每年减持公司股份将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或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
于减持的时间、期限、数量等相关规定,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
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企业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情形的,本企业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本企业违反了有关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本企业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任何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有关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5、本承诺出具后,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中国
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股东泰同船一代、泰同船二代、青岛共赢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企业将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5)除王传铸、郭永芳外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6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3、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以不低于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本次发行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5、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人将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6)持有股份的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关于股份锁定及其约束措施的承诺如
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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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2、关于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泰凯英控股、实际控制人王传铸、郭永芳承诺如下: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
长本公司/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
延长本公司/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4、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
是指本公司/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如果本公司/本人违反了上述承诺,则本公司/本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1、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公司股票上市后第7个月起至第3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等因素所致,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8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在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
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三)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三十六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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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
措施以稳定股价: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
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
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2)若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次
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月起至
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期间内,控股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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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二)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1的情形)或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2的情形)时,则启动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60%。
(2)若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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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在担
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60%。
4、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时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公司回购股份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2、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
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如须)。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票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回购须
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因稳定股价而回购的实施期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
第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内,公司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回购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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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条件,则公司需继续进行回购,其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6、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7、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处理回购股份、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完成增持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12个月。
(二)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该
等人士未完成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该等人士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12个月。
(三)公司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13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施,公司将在股东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有效期限本预案于公司完成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有效期三年。”
(2)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稳定本公司股价,履行相关义务;如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将遵照前述预案规定的约束措施以及本公司另行出具的《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控股股东泰凯英控股、实际控制人王传铸、郭永芳关于稳定股价承
诺如下:
“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按照《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履行相关义务;如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将遵照前述预案规定的约束措施以及本公司另行出具的《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4)公司其他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按照《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稳定发行人股价,履行相关义务;如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将遵照前述预案规定的约束措施以及本人另行出具的《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4、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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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2、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利润分配政策,若违反前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全部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本公司股东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公司控股股东泰凯英控股、实际控制人王传铸、郭永芳关于利润分配的
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承诺在本次发行中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本公司/本人将积极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若违反前述承
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公开道歉,同时在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5、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为填补本次发行上市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拟采取的
具体措施如下:
“1、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随着募集资金项目的陆续实施,基于公司对现有市场扩容、新市场开拓的综合分析,募集资金将显著提高公司未来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基础上,公司尽可
15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收益。
2、巩固并拓展公司业务,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在巩固公司现有优势的前提下,致力于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将继续强化场景化产品开发模式,紧抓矿业、建筑业领域的电动化、无人化、智能化、低碳化发展机会,以数字化手段牵引产品开发;以合作共赢为原则夯实供应链平台建设,与中国优质轮胎制造商深度合作,深化“专品专线”的共赢合作模式;以“客户导向”为核心价值观,深度服务海内外客户,拓展海外及国内市场;结合在继续发展轮胎综合管理业务的基础上、发展轮胎翻新等创新服务模式,为客户提供轮胎综合解决方案。
3、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一方面,公司将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和公司运营管理机制,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运作方案;另一方面,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和资产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提升盈利能力。
4、优化公司投资回报机制,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为了进一步落实关于股利分配的条款,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将有效保证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东的回报。”
(2)公司控股股东泰凯英控股、实际控制人王传铸、郭永芳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承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和公众利益,加强公司独立性,完善公司治理,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本公司/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16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3、本公司/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公司/本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5、本公司/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本公司/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7、如果公司未来拟实施股权激励,本公司/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
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8、本公司/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
报措施以及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且本公司/本人已作出的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的,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9、若本公司/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公司/本人将在公司
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给予赔偿。
10、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除王传铸、郭永芳和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本人承诺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
17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未来拟实施股权激励,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本人承诺全力
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以及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且本人已作出的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赔偿。
8、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关于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有权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认定结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制定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根据股东会批准或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
18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利息(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或相关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价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因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生效判决后,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经济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确定。”
(2)公司控股股东泰凯英控股、实际控制人王传铸、郭永芳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承诺,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有权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因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生效判决后,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经济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确定。
4、本公司/本人不因股权转让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9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2、若有权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因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生效判决后,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经济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确定。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保荐机构承诺如下: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承诺如下: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对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与本所出具报告相关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申报会计师承诺如下: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对青岛泰凯英专
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与本所出具报告相关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
20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按照发行价格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回购价格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泰凯英控股、实际控制人王传铸、郭永芳承诺如下: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按照发行价格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回购价格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泰凯英控股、实际控制人王传铸、郭永芳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不存在直接、间接或以任何其他形式于中国境内和境外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二、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将继续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对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三、本公司/本人保证不为自身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发行人或其控制企业的商业机
21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或其控制企业从事的主营业务。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发行人或其控制企业经营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本公司/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应促成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或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本公司/本人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产/股权/业务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所从事主营业务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四、本承诺函所载承诺事项在本公司/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9、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措施的说明如下:
“公司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的表决程序和回避制度,保证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确保交易的公允、必要和合理,并对关联交易予以充分及时披露。”
(2)公司控股股东泰凯英控股、实际控制人王传铸、郭永芳承诺如下:
“一、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对公司的重大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二、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对公司的重大影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三、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尽量减少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
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2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同时,本公司/本人将保证公司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方面,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一、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二、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交易价格。
以上承诺函在本公司/本人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3)持股5%以上的股东青岛祥鹏承诺如下:
“一、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主要股东之地位及对公司的重大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二、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主要股东之地位及对公司的重大影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三、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尽量减少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
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企业将保证公司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方面,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一、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二、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交易价格。
以上承诺函在本企业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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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地位及对公司的控制性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二、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地位及对公司的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三、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尽量减少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
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人将保证公司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方面,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一、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二、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公允交易价格。
以上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10、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泰凯英控股、实际控制人王传铸、郭永芳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保证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等制度的规定,不会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2、如违反上述承诺占用发行人的资金或其他资产,而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由本公司/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24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2)持股5%以上的股东青岛祥鹏承诺如下:
“1、本企业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不会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2、如违反上述承诺占用发行人的资金或其他资产,而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由本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不会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2、如违反上述承诺占用发行人的资金或其他资产,而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11、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就承诺履行事宜承诺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一、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在本次发行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将采取如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全部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在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提出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责任的股东暂停分配利润,直至相关
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25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5、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在本次
发行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将采取如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全部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在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泰凯英控股、实际控制人王传铸、郭永芳承诺如下:
“一、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承诺人未能履行在本次发行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将采取如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全部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在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提出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承诺人同意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4、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
诺人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5、如果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暂扣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不得转
让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承诺人履行相关承诺。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承诺人未能履行在本次
发行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将采取如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全部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在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6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3)持股5%以上的股东青岛祥鹏承诺如下:
“一、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在本次发行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将采取如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全部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在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提出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本公司同意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4、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5、如果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暂扣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不得转
让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在本次
发行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将采取如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全部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在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在本次发行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将采取如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全部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在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提出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投资者的权益;
3、本人同意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27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4、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
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5、如果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在本次发
行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将采取如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全部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在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12、关于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事项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2)公司控股股东泰凯英控股、实际控制人王传铸、郭永芳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以下情形:作为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2、在发行人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发行人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以下情形: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2、在发行人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发行人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28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13、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本公司现有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类似安排,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形;
(3)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4、本公司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属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规定的离职人员或离职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5、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
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1、规范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不存在直接、间接或以任何其他形式于中国境内和境外从事与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二、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将继续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对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三、本公司/本人保证不为自身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或其控制企业的商业机会,
29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或其控制企业从事的主营业务。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公司或其控制企业经营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本公司/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应促成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或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本公司/本人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产/股权/业务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与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所从事主营业务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四、本承诺函所载承诺事项在本公司/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
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及其控制企业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2、减少或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一、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对公司的重大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二、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对公司的重大影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三、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尽量减少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
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公司/本人将保证公司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方面,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一、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二、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交易价格。
30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以上承诺函在本公司/本人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如下:
“一、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主要股东之地位及对公司的重大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二、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主要股东之地位及对公司的重大影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三、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尽量减少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
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企业将保证公司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方面,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一、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二、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交易价格。
以上承诺函在本企业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独董)承诺如下:
“1、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地位及对公司的控制性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地位及对公司的控制性影响
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
31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从事任何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4、尽量减少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
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人将保证公司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方面,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1、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2、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公允交易价格。
以上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3、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本人保证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不会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二、如违反上述承诺占用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而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由本企业/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4、股份增持或减持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等法律法规
关于股份转让限制的规定。本人/本公司在本次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如需转让,将分三批解除限售,每批解除限售的数量均为本次挂牌前本人/本公司所持
32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限售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2、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3、在本人/本公司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本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内容,本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独董)承诺如下:
“1、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内容,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5、股东自愿限售的承诺
公司全体股东承诺如下:
“1、自公司申请在股转系统挂牌受理之日起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且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公司在北交所发行上市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或终止的,则本条自愿限售承诺自动失效。
2、除上述承诺外,本人/本公司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等法律法规有关股票交易
33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限制的规定。
3、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在本人/本公司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本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内容,本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6、未履行承诺相关事项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如下:
“一、若本公司/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解释和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如本公司/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获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
4、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本人履行相
关承诺或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为止;
5、因本公司/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
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若本公司/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本公司/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具体情况,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4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关于发行人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关于发行人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经
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声明“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
35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发行人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对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与本所出具报告相关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对青岛泰凯英专
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与本所出具报告相关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36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青岛泰凯英专用
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与本所出具报告相关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7.50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公司业务经营无自主生产环节的风险
37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公司聚焦于矿业及建筑业轮胎市场,在该细分市场技术难度高、国际品牌为主导的背景下,公司自设立以来即重视自身研发能力提升,将主要资源投入到设计研发环节,采用代工模式实现产品生产。当前主要国内轮胎厂商产能充裕,且公司已经建立了“主辅备”供应商体系,公司产品交付总体可得到较好保障。但若未来轮胎行业尤其是公司所处的细分轮胎产品市场供需状态发生变化,或公司部分代工厂因自身订单排产安排而导致临时性产能紧张,可能导致公司面临采购订单无法得到及时响应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向客户的产品销售,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轮胎产品主要应用于国内外矿业、建筑业领域,矿业具有一定的周期性特征,建筑业的景气程度亦受各国经济政策调控影响。近年来国内外经济活动受欧美通货膨胀、地缘政治等因素影响较大,虽然矿山及建筑轮胎属于易耗品,下游市场用胎需求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如果国际宏观经济形势低迷,矿业、建筑业产业投资下降,抑或地缘政治导致国际商业格局变化,将导致相关领域市场对公司产品需求减少,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属于工程子午线轮胎和全钢卡车轮胎范畴,普利司通、米其林、固特异等国外头部厂商凭借自身行业及技术先行优势占据着全球市场较大份额,公司品牌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好的品牌美誉度,但与国际一线品牌仍具有差距。虽然随着中国轮胎行业的发展,国内轮胎厂商的产能规模优势渐显,国外头部厂商的行业集中度呈持续下降态势,但如果公司不能通过持续的产品开发、品牌建设巩固和提升核心竞争力,则公司将在未来的市场竞争格局中处于不利地位。若公司轮胎产品细分市场或主要销售区域市场需求不及预期,则公司可能面临市场竞争加剧、产品供应过剩的风险。
(四)国外市场政策变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海外出口占比较高,产品主要销往“一带一路”重要组成国家,如果主要进口国家或地区政治环境、行业标准、资本流动、外汇管理或贸易政策等
因素发生对公司不利的变化,或主要进口国家或地区出现经济贸易萧条、对进口的相关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实行进口限制等情形,将会对公司的出口经营业务产生
38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不利影响。
(五)主要销售区域市场波动导致收入下滑的风险
公司销售布局聚焦于矿业资源丰富、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旺盛的国家或地区,销售区域广泛且分散,公司致力于通过技术创新和市场拓展实现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然而不同销售市场的情况各异,部分区域可能面临市场环境不稳定、贸易政策调整以及市场供需变化等不利因素,从而导致主要销售区域市场波动,进而引发公司收入下滑的风险。
(六)国内配套业务市场收入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国内配套市场业务收入分别为24145.78万元、23619.81万元、
37165.24万元和22573.64万元,主要受工程机械行业需求变化及公司在配套市场
客户内部份额变动等因素影响。近年来,国内主要配套客户的建筑机械需求放缓,但矿山机械需求增长,同时随着中资企业出海战略推进,以及公司产品迭代并与主要配套市场客户深化合作,公司国内配套市场业务销售呈现波动。但若配套市场客户下游需求大幅减少,或公司无法通过技术创新提升对配套市场客户的内部市场份额,则公司面临国内配套市场业务收入下滑的风险。
(七)轮胎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轮胎的主要原材料为天然橡胶、合成橡胶、炭黑等大宗商品,天然橡胶价格受国际经济环境、自然条件、供需情况、替代材料发展等因素的影响,近年来呈大幅波动态势。公司无自主生产环节,以代工模式实现产品生产,轮胎主要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会影响代工厂生产成本进而影响公司采购成本。轮胎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时,由于轮胎产品售价调整的滞后性,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八)主要代工厂存在债务违约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供应商东营市柄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饶县鸿源投资有限公司、山东跃通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恒元轮胎有限公司等采购的产品均来源
于代工厂兴达轮胎。2022年、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6月,公司间接采购兴达轮胎产品的金额分别为31139.08万元、29506.75万元、25430.57万元和
13874.04万元,占采购金额的比重分别为20.55%、17.78%、13.07%和13.06%。兴
达轮胎因债务违约目前正处于债务化解进程中,报告期内并未影响公司采购相关产
39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品的正常交付。如果兴达轮胎未来债务化解进程不顺利、因查封而停产或被申请破产,进而影响公司产品供货稳定性,则将使公司面临短期业绩下降的风险。
(九)毛利率波动风险
2022年、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6月,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8.08%、
19.20%、18.79%和18.12%,公司销售毛利率受产品溢价能力、市场供求关系、产品
结构等因素影响,报告期内毛利率整体较为平稳。如若公司无法稳固核心竞争力以推动产品溢价能力,或因行业竞争格局变化而导致市场供需关系改变,或客户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公司产品结构发生变化,均会导致公司毛利率发生波动,毛利率的下滑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2022年、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6月,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31187.98万元、43118.20万元、55347.58万元和54553.63万元,占期末流动资产
的比例分别为36.97%、38.62%、36.41%和34.44%,占各期年化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7.29%、21.23%、24.11%和21.97%。若公司下游客户受到行业市场环境变化、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而影响其回款能力,此外部分客户可能因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外汇管制或限制政策而导致其回款周期变长、回款安排不确定等,均会导致公司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而发生坏账,并导致公司资金周转速度及营运效率降低,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40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的予以注册决定及其主要内容2025年9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1967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2025年10月22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5〕856号),同意泰凯英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泰凯英”,证券代码为“920020”。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41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
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5年10月28日
(三)证券简称:泰凯英
(四)证券代码:92002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2125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42500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982500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81425000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4425000股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三)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42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发行人选择《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7.50元/股,发行后总股本为22125.00万股,按照本次发行价格及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市值为16.59亿元,公司发行后市值不低于2亿元。
发行人2023年度和2024年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1.36
亿元和1.51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28.01%和24.57%,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43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中文名称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Techking Tires Limited发行前注册资本177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传铸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7年10月18日股份公司成立时间2022年10月26日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经三路6号2号楼
一般项目:轮胎销售;轮胎制造【分支机构经营】;橡胶制品制
造【分支机构经营】;橡胶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经营范围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矿山及建筑轮胎的设计、研发、销售与服务
所属行业 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邮政编码266061
电话0532-55738866
传真0532-55578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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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ir@techking.com信息披露部门证券事务部信息披露联系人宋星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0532-55738866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泰凯英控股直接持有公司129106698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72.94%,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后,泰凯英控股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8.35%,为公司控股股东。
44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公司控股股东泰凯英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中文名称泰凯英控股有限公司
外文名称 Techking Holding Limited成立时间2018年12月24日
投资总额 10000HKD
注册地 Level 8 Admiralty Centre Tower 2 18 Harcourt Road Admiralty Hong Kong主要生产经营地中国香港
股东构成王传铸持有其100%的股份主营业务及其与
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或其他关系的关系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项目(万港元)(万港元)(万港元)(万港元)
最近一年及一期2024-12-31/
202428132.799212.56--156.86主要财务数据年度
2025-06-30/
20251-628321.539313.53-100.62年月
2、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王传铸通过泰凯英控股间接控制公司72.94%的股份,王传铸的配偶郭永芳直接持有公司11986091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6.77%,王传铸与郭永芳合计持有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79.71%,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王传铸通过泰凯英控股间接控制公司58.35%的股份,郭永芳直接持有公司5.42%的股份,王传铸与郭永芳合计持有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63.77%,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传铸、郭永芳的基本情况如下:
王传铸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香港籍,无其他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M285****。
郭永芳女士现任公司董事,中国国籍,中国共产党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70704197111******。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45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注:以上数据若有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泰凯英资管计划”指“招商资管泰凯英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通过泰凯英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公开发行从而间接取得公司股票外,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直接持股数间接持股数序号姓名职务任职期间量(股)量(股)
1王传铸-129106698董事长,总经理2022年10月至2025年10月
2郭永芳11986091-董事2022年10月至2025年10月
3宋星-1199435董事,副总经2022年10月至2025年10月理,董事会秘书
4张东兴-970838董事,副总经理2022年10月至2025年10月
5徐芳-690851董事,副总经理2022年10月至2025年10月
6崔秀娥-711859董事2022年10月至2025年10月
7张燕龙-1701708取消监事会前在2022年10月至2025年10月任监事会主席
8阮晓静-615839取消监事会前在2022年10月至2025年10月任监事
9孙立-379033取消监事会前在2025年4月至2025年10月任职工代表监事
10鞠鹏-320453财务总监2022年10月至2025年10月
46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注: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已于2025年10月19日届满,公司于 2025年 10月 17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关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延期换届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120)。目前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等相关工作正在积极筹备和推进中,为了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将延期换届,相关人员的任期亦相应顺延。为确保董事会及公司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选举、聘任工作完成前,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仍将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义务和职责。本次延期换届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公司将尽快组织完成换届选举等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本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招商资管泰凯英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泰凯英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事宜,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泰凯英资管计划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份数量为3850000股,本次获配的限售期为
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泰凯英资管计划具
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招商资管泰凯英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FE09管理人名称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备案日期2025年9月4日成立日期2025年8月29日到期日2035年8月29日投资类型混合类
本次泰凯英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员、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序参与金额认购
姓名任职参与类别号(万元)比例
1徐芳董事、副总经理、中国销售中心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1505.19%
2宋星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1505.19%
3张东兴董事、副总经理、产品线中心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1505.19%
4鞠鹏财务总监高级管理人员1204.15%
47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5崔秀娥董事、总经理助理、海外销售中心负责人核心员工1505.19%
6王科总经理助理、供应链管理中心负责人核心员工1505.19%
7杜来占海外销售中心副职负责人、市场营销部总监核心员工1204.15%
8阮晓静海外销售中心副职负责人核心员工1204.15%
9赵君技术研发中心技术总工核心员工1204.15%
10孙立人力资源部总监、产品线中心副职负责人核心员工1204.15%
11瞿安业技术研发中心产品部技术总监核心员工1204.15%
12印海建技术研发中心研发管理总监核心员工1204.15%
13王银竹技术研发中心配方研发部技术总监核心员工1003.46%
14于飞技术研发中心产品部技术总监核心员工1003.46%
15张燕龙技术研发中心副主任、品质保证部总监核心员工1003.46%
16孙忠安海外销售中心大区总监核心员工1003.46%
17技术研发中心标委会主任、技术研发中心产品李淼核心员工1003.46%部技术总监、产品线中心产品总监
18刘涛海外销售中心大区总监、市场营销部副总监核心员工1003.46%
19胡法宝产品线中心产品总监、海外销售中心大区总监核心员工1003.46%
20吕香香海外销售中心大区总监核心员工1003.46%
21张勇海外销售中心大区总监核心员工1003.46%
22韩树民供应链管理中心总监核心员工1003.46%
23谢仕强技术研发中心产品部技术总监核心员工1003.46%
24尚尔兵技术研发中心副主任核心员工1003.46%
25俞维忠技术研发中心工艺部技术总监核心员工1003.46%
合计2890100.00%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48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发行前股本情况发行后股本情况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持股数量持股限售期限备注
(股)比例(股)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
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1泰凯英控股有12910669872.94%12910669858.35%3、若发行人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
控股
限公司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股东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4、(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
本公司/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
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
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实际控
2郭永芳119860916.77%119860915.42%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制人、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董事
2、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49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股本情况发行后股本情况序股东名称号持股数量持股持股数量持股限售期限备注
(股)比例(股)比例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3、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若发行人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
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5、(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
本公司/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
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
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青岛泰同船二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3代投资合伙企75742854.28%75742853.42%自愿限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业(有限合售股东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伙)青岛泰同船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4代投资合伙企68094253.85%68094253.08%
自愿限
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售股东
业(有限合人回购该部分股份。50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股本情况发行后股本情况序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持股数量持股限售期限备注号
(股)比例(股)比例
伙)
青岛共赢股权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5投资合伙企业62476003.53%62476002.82%自愿限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售股东(有限合伙)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青岛祥鹏私募
6股权投资基金94528685.34%94528684.27%自愿限上市前自愿限售至解禁日合伙企业(有售股东限合伙)青岛橡科汇智
7股权投资合伙37524002.12%37524001.70%自愿限上市前自愿限售至解禁日
企业(有限合售股东伙)
8林丽美20706331.17%20706330.94%自愿限上市前自愿限售至解禁日
售股东招商资管泰凯本次发英员工参与北
9交所战略配售--38500001.74%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行的战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对象计划本次发
10招商证券投资--750000.03%行的战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有限公司略配售
对象青岛华资盛通本次发
11股权投资基金--1000000.05%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行的战合伙企业(有略配售
51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股本情况发行后股本情况序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持股数量持股限售期限备注号
(股)比例(股)比例限合伙)对象本次发
12潍坊市跃龙橡--2000000.09%
行的战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胶有限公司略配售对象本次发博雷顿(湖
13南)科技有限--2000000.09%行的战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
略配售公司对象
小计177000000100.00%18142500082.00%————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3982500018.00%————
合计177000000100.00%221250000100.00%————
注1: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注2: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52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序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号
1泰凯英控股有限公司12910669858.35%
2郭永芳119860915.42%
3青岛祥鹏私募股权投资基94528684.27%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青岛泰同船二代投资合伙75742853.42%企业(有限合伙)
5青岛泰同船一代投资合伙68094253.08%企业(有限合伙)
6青岛共赢股权投资合伙企62476002.82%见本节之“五、本次发业(有限合伙)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招商资管泰凯英员工参与
7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38500001.74%
管理计划
8青岛橡科汇智股权投资合37524001.70%伙企业(有限合伙)
9林丽美20706330.94%
10潍坊市跃龙橡胶有限公司2000000.09%
11博雷顿(湖南)科技有限2000000.09%公司
合计18125000081.92%——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53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4425.00万股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发行价格7.50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8.8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8.4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1.0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0.5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68元/股,以2024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45元/股,以经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331875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1435495.31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90439504.69元。
54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中兴华验字(2025)第
030016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25年10月17日止,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1875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1435495.3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0439504.69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4425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246189504.69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4143.55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1、保荐承销费用:(1)保荐费用:660.38万元;(2)承销费用:2452.83万元;参考市场承销保荐费率平均水平,综合考虑双方战略合作关系意愿,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2、审计及验资费用:530.75万元;考虑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
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3、律师费用:424.53万元;考虑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经友好
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4、发行手续及其他费用:75.06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90439504.69元。
55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公司(甲方)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户名开户行账号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81106010115019386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司青岛麦岛支行91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37200550101500342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司青岛分行003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3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营38010101040055091
业部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
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
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
56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
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本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57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达
保荐代表人葛麒、王黎祥项目协办人王文远
项目其他成员孙静、胡媛媛、张眉慧、李昱燊、杜琬曈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4669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招商证券同意担任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58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月日
59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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