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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昌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09-16 查看全文

证券简称:世昌股份证券代码:920022

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Hebei Shichang Auto Parts Co. Ltd(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丁香道5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二〇二五年九月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在本上市公告书中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股东

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北交所之日期间不减持

1公司股票。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3、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限售出台

新的规定或者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4、如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如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1、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本企业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

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北交所之日期

间不减持公司股票。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本企业可申请解除限售。

3、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限售出台

新的规定或者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4、如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如因本人/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给公司或相关各

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承诺不因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而发生变化。”公司其他持股10%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2、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股东

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北交所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3、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限售出台

新的规定或者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4、如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如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

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股东

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北交所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限售出台

新的规定或者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如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如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减持股份的承诺函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减持股份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1、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若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公司的稳定经营,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前述承诺事项。

4、本人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

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北交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以集

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

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减持计划,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3个月;

(2)拟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

4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人通过北交所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5、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

新的规定或者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如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减持股份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1、本次发行前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若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公司的稳定经营,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3、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本人/本企业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北交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

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减持计划,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3个月;

(2)拟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

5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

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人/本企业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

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人/本企业通过北交所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5、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

新的规定或者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如因本人/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给公司或相关各

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承诺函中涉及股份锁定安排的相关承诺不因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而发生变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了《关于减持股份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1、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若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公司的稳定经营,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本人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

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北交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以集

6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

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减持计划,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3个月;

(2)拟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人通过北交所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5、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

新的规定或者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如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主要内容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未投资任何法人或经济组织生产、开发任何与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生产经营构成或

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未在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

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二、本人/本企业承诺,本人/本企业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董

7监高/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

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公司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三、本人/本企业承诺,本人/本企业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董

监高/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凡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生产经营构成

竞争的业务,本人/本企业将按照公司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公司,以避免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如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本企业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本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

的业务纳入到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四、本人/本企业承诺,如果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4)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一、本人/本企业已严格按照证券监督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公司本次申请在北交所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如有),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本人/本企业以及本人/本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发行人之

间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8三、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单独或共同控制或者施

加重大影响,或者担任领导职务或者董事、监事、高管职务的企业将来也会尽量避免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对于因生产、采购、销售等经营事项正常需要而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做出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该等关联交易的公平、公允和程序的合规、合法,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本人/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如本人/本企业违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

额外的费用,本人/本企业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以使发行人恢复到未遭受损失之前的经济状态。”

(5)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函

发行人出具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公司拟采取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如下:1.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营业绩

公司未来将充分利用优势资源,不断优化经营、降低经营成本,发挥公司产品和市场优势,进一步开拓市场,扩大产品销售规模,实现经营业绩持续、稳定增长,不断增强主营业务盈利能力。

2.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重视对股东的回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在本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制度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制度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与建设进度,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充分调动公司各方面资源,及时、高效完成募投项目建设,保证各方面人员及时到位,为新引进人员提供充分、全面的技能培训,并通过积极开拓市场以及

9与客户的良好沟通,保障募投项目投产后与市场顺利对接。通过全方位推动措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4.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按照制度要求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本公司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公司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公司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向股东致歉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10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本企业

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5.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

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

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本企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同意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未来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

11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6)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发行人出具了《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主要内容为:

“1.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公司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

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与按照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4.上述承诺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12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主要内容为:

“1.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本企业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企业将促使公司在有权部门确认上述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10个交易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

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回购本人/本企业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与按照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4.上述承诺为本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函

发行人出具了《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公司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有关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

除外)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果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将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

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13议。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有关机构/部门作出相应处罚/决定,公司

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处罚/决定。

5.在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以任何形

式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6.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了《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一)如本人/本企业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本企业需提出新的承诺或相应补救措施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

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因违反有关承诺而给有关主体造成损失的,则应立即停止有关行为,

并对有关受损失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且发行人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本

企业支付的分红、薪酬、津贴并直接支付给受损失方,直至上述有关受损失方的损失得到弥补;

4.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二)如本人/本企业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

力等本人/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本企

14业需提出新的承诺或相应补救措施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

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8)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就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相关事宜作出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

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30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2)若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30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

15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

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期间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二)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1的情形)或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2的情形)时,则启动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

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

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

税后薪酬的50%。

(2)若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6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

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

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

总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

的税后薪酬50%。

4.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公司回购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2.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

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如须)。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票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3.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回购须经公司股东

会决议的,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因稳定股价而回购的实施期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

17集资金的总额。

(2)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

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内,公司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回购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公司需继续进行回购,其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60%。

6.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7.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处理回购股份、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9)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

关联方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提出或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

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10)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1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高胤绰、梁卫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2021年至今,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用或使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公司为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2.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产和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3.如因违反该等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合兴合伙承诺:

“1.自2021年至今,本企业及关联方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用或使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公司为本企业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2.本企业及关联方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

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产和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3.如因违反该等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关于社保、公积金等事项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世昌股份及/或其下属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偿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世昌股份因未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需要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足额补偿世昌股份及/或其下属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产生的损失,保证世昌股份及/或其下属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12)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

19“一、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不存在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况。

四、本公司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直接或间接入股公司的情形。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

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13)关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愿限售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承诺:

“1.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

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承诺:

“1.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

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3.本承诺不因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而发生变化。”

(14)关于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20“1.若公司上市当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较上市前一年同比下降50%以上,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6个月;

2.若公司上市第二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较上市前一年同比下降50%以上,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24个月;

3.若公司上市第三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较上市前一年同比下降50%以上,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24个月。”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承诺:

“1.若公司上市当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较上市前一年同比下降50%以上,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6个月;

2.若公司上市第二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较上市前一年同比下降50%以上,

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24个月;

3.若公司上市第三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较上市前一年同比下降50%以上,

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24个月;

4.本承诺不因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而发生变化。”

(15)关于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以下情形: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2.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16)关于不认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高胤绰、梁卫华、其他持股10%

以上股东史庆旺、史玥(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取21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不认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的承诺》,主要内容为:“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不会自行认购或委托其他主体参与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合兴合伙出具了《关于不认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的承诺》,主要内容为:“本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有)均不会自行认购或委托其他主体参与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

(二)前期公开承诺

(1)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一、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本人同时保证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也遵守以上承诺。

二、本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

三、如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者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一、本人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二、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辞去上述职务六个月内,本承诺为有效之承诺。

22三、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其他股东高胤绰与高士昌系父子关系,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一、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二、本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

三、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

其他股东高胤绰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没有通过公司向本人及关联方提供担保,以及通过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公司)将尽量减少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公司)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公司)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3)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股东梁卫华、高胤绰、田国胜

出具了《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2019年1月1日至今,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与

23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

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

(4)关于社保、公积金等事项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社保、公积金等事项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如因社保、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员工补缴社保或住房公积金,或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因社保或住房公积金问题承担任何损失或罚款的,本人将无条件地足额补偿公司因此所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避免给公司带来任何损失或不利影响。

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因劳务派遣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

定而受到行政处罚或遭受其他损失的,该等情形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额赔偿,保证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的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本公司已对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

24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声明“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1、发行人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本公司承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电子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电子文件进行了核查,承诺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电子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25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套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本人对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全体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本人对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世昌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26易所上市的律师,承诺为世昌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承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进行了核

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承诺“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进行了核

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10.90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的1倍,但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27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

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

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

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8152.44万元、40608.12万元和

51485.89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

1570.23万元、4702.78万元和6120.52万元,经营业绩保持快速增长,上述增

长的主要驱动因素包括:*报告期内我国汽车行业的持续增长;*在国内自主

品牌乘用车销量占比持续提升的背景下,主要客户吉利汽车、奇瑞汽车销量增幅远高于市场平均水平;*我国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销量快速增长促进公司高

压塑料燃油箱收入增长;*公司为主要客户配套塑料燃油箱的车型大都为客户

主流车型,市场销售情况良好;*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取得新增塑料燃油箱项目定点。

若未来上述驱动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包括但不限于:

(1)未来受宏观经济下行,消费需求下降,导致我国汽车需求萎缩,汽车销量下滑;

(2)未来我国汽车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中国品牌乘用车市场份额大幅下降,向客户配套的车型市场销量下滑,使得公司产品需求下降;

(3)未来纯电动汽车因固态电池获得重大技术突破等因素实现快速发展导

28致传统燃油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市场需求量大幅下降;

(4)未来公司由于技术、产品更新无法持续跟随行业趋势或满足客户要求,导致市场竞争力大幅下滑;

(5)由于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等导致主要客户流失;

(6)市场竞争加剧,产品销售价格出现大幅下滑。

公司经营过程中如出现上述一个或多个不利因素,公司业绩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

(二)纯电动汽车的发展造成燃油箱需求下降的风险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传统燃油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中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纯电动汽车无需配置燃油箱。发展新能源汽车作为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路径,近年来新能源汽车行业快速发展,其中纯电动汽车形成了对于传统燃油汽车的逐步替代,一定程度上压缩了燃油箱行业的市场空间,对于燃油箱行业的发展前景带来了挑战。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数据,报告期内,我国纯电动汽车销量分别为536.49万辆、668.52万辆、771.90万辆,占我国汽车销量的比例分别为19.97%、22.21%、24.55%,年增幅分别为84.01%、

24.61%和15.46%,增速明显放缓。固态电池作为全面提升锂电池性能的重要选择之一,是目前研究的热点,在相关技术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受关键技术、关键材料、生产成本、行业标准等诸多因素影响,固态电池整体仍处于研发初级阶段,距离量产尚有较远距离,特别是全固态电池的商业化应用时间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

若未来纯电动汽车因固态电池获得重大技术突破等因素实现快速发展导致

传统燃油汽车的市场需求量大幅下降,且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需求增长不如预期,可能导致公司主要产品汽车塑料燃油箱市场需求存在大幅下降的风险,进而导致公司塑料燃油箱销量以及经营业绩出现下滑。

(三)传统燃油汽车销量持续下降的风险

由于近年来以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为代表的新能源汽车销量

的快速增长,我国传统燃油汽车的销量占比有所下降,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29统计数据,2022年、2023年、2024年,我国传统燃油汽车销量分别为1997.74

万辆、2059.88万辆、1857.10万辆,占我国汽车销量的比例分别为74.36%、

68.45%、59.08%。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常压塑料燃油箱,若未

来传统燃油汽车的市场需求量持续大幅下降,公司常压汽车塑料燃油箱市场需求存在大幅下降的风险,如高压塑料燃油箱收入未相应实现快速增长,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四)高压塑料燃油箱收入较为集中的风险

公司高压塑料燃油箱产品于2023年成功量产,2023年、2024年公司高压塑料燃油箱收入分别为2059.18万元、6612.00万元,其中吉利汽车银河系列车型高压塑料燃油箱收入分别为1934.58万元、3828.45万元,占比分别为93.95%、

57.90%,占比较高。在公司已实现量产供货的高压塑料燃油箱产品种类较少的情况下,若由于对应车型市场销量下滑、客户减少向公司的采购份额、产品更新换代等因素导致现阶段收入占比较高的吉利汽车银河系列高压塑料燃油箱收入下降,且后续新高压塑料燃油箱定点项目量产进度、销售情况不及预期,可能导致公司高压塑料燃油箱收入出现较大幅度下降,从而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五)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

重分别为93.22%、92.48%、95.56%,客户集中度较高,其中吉利汽车为公司第一大客户,报告期内公司对吉利汽车的销售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7.89%、

42.40%、50.45%。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客户因终端消费市场的重大不利变化而产

生较大的经营风险或缩减与公司的合作规模,可能导致公司销量减少或应收账款未能及时收回,对公司生产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如果公司在技术开发、产品价格、质量管理等方面无法满足客户需求,可能导致主要客户流失,也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吉利汽车不同生产基地间产量变动导致公司业绩下滑的风险

30吉利汽车为公司第一大客户,在国内拥有多个生产基地,公司向其中的浙

江宁波、浙江杭州、浙江余姚、陕西宝鸡、湖南湘潭等生产基地供应塑料燃油箱,不同生产基地生产的车型和产量受客户内部的整体战略安排,相关生产基地的装备水平、产能,所在地区的供应链完备程度,辐射区域的市场销量以及所在地的产业支持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若由于上述因素的变动导致公司供应的吉利汽车相关生产基地的产量出现较大幅度下降,其向公司采购的塑料燃油箱数量也将相应大幅下降,可能导致公司业绩出现大幅下滑。

(七)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包括原料、阀类、管路件、金属件、电器件等。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86.24%、86.37%、

86.27%,占比较高。高密度聚乙烯、金属件等部分原材料的价格与石油、钢铁

等上游原料价格走势相关联,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的波动将会从产品成本和原材料供应稳定性、交货及时性多个方面对公司产品生产产生直接影响。如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大幅上涨,且公司无法将原材料的价格上涨及时传导至产品销售价格,将会对公司销售毛利率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根据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主营业务成本、营业利润的敏感性分析,若原材料价格上升或下降10%,对公司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成本影响为上升或下降8.62%、

8.64%、8.63%,对公司报告期各期营业利润的影响为下降或上升90.32%、

44.86%、40.21%。

(八)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2427.50万元、18024.73万元、19114.59万元,占公司报告期各期末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48.41%、52.94%、

57.75%,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较大,占流动资产比例相对较高。随着公司经营规

模的不断扩大,营业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公司应收账款规模也会随之相应增加。

如果公司主要客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上述应收账款无法按时足额收回或无法收回而产生坏账风险,将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31(九)存货跌价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4608.96万元、3985.38万元、4506.93万元,占公司报告期各期末流动资产比例为17.95%、11.71%、13.62%,

若公司不能加强存货管理,未来下游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公司产品需求减少或产品可变现净值降低,将存在存货周转率下降、存货跌价损失增加的风险,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十)毛利率发生较大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3.56%、26.07%、25.56%,存在波动,在公司未来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市场需求、市场竞争、行业政策、研发能力、原材料采购价格、人工成本等因素的变化导致产品销售价格以及生产成

本发生重大变动,将会导致公司毛利率水平发生较大变动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包括存在由于毛利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下滑的风险。

(十一)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低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252.73万元、-

3724.54万元、4874.81万元,其中2022年、2023年均为负值,剔除票据贴现

影响后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975.90万元、1769.66万元、

8429.92万元。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大幅提升,主要通过债务融资和自有资金满足发展需要。若未来公司剔除票据贴现影响后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低,且公司无法通过股权融资、债务融资等方式合理筹措、使用资金,则公司可能面临营运资金不足甚至现金流断裂的风险,从而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十二)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9.71%、62.87%、50.31%,处于较高水平,主要原因为公司自身积累有限,近年来业务发展资金需求主要通过债务融资方式进行筹集,导致负债规模处于较高水平,若未来公司不能有效进行

32资金管理、拓宽融资渠道,则可能面临一定的偿债及流动性风险,甚至出现相

关资产被强制执行及现金流断裂的风险。

(十三)第三方仓库管理的风险

公司主要面向整车制造企业进行销售,根据该类客户采购模式及需求,在向该类客户发货中主要采用第三方仓库模式,在订单生产完毕后公司将产品运输至距离客户生产厂区较近的第三方仓库,后续由第三方仓库根据要求向客户发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发出商品账面价值分别为1074.32万元、965.35万元、964.75万元,整体金额较大,若第三方仓库出现存货管理不当等情况,可能导致公司发出商品出现减值或损坏的风险。

(十四)被同类供应商替代的风险

汽车零部件行业市场化程度较高,竞争激烈,行业内同类供应商较多,若公司不能保持在技术研发、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客户服务等方面竞争优势,无法及时跟上行业内技术发展趋势和满足客户需求,或者主要客户的同类供应商在技术水平、产品成本等方面显著优于发行人,使得公司丧失竞争力,则会导致公司存在被其他同类供应商替代或是产品被市场淘汰的可能,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消化风险除流动资金项目外,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浙江星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万台新能源高压油箱项目(二期)”,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将新增35万个/年高压油箱产能,新增产能系公司根据市场发展趋势、公司在手订单、潜在客户需求等因素规划设计,与公司2025年现有高压塑料燃油箱产能32.50万个/年相比扩产比例为107.69%。公司高压塑料燃油箱产品于2023年投产,2023年、2024年高压塑料燃油箱收入分别为2059.18万元、6612.00万元,占塑料燃油箱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25%、13.28%,处于发展初期,按照公司高压塑料燃油箱产品销量占国内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销量计算,2023年、

2024年,公司高压塑料燃油箱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1.27%、2.28%,绝对比

33例仍处于较低水平。

在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若由于消费需求下降、纯电动汽车实现重大技术突破等因素导致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市场需求大幅下降,或者主要客户的高压塑料燃油箱定点项目进展、对应车型市场销量未及预期,或者公司对现有客户的维护和对潜在客户的市场拓展情况不及预期,或者由于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降低、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导致主要客户流失,公司可能面临新增产能无法被及时消化的风险。

(十六)募投项目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公司管理层充分论证,并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相应政府部门的审查备案文件,符合目前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环境。

但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可能受到工程进度、产业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导致募投项目不能如期建设或顺利达产,以致于不能产生预期收益;或者由于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论证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项目开工

建设、项目达产运行的整个周期较长,项目达产后因市场环境、产品价格等重要因素发生重大变化,上述项目可能存在无法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十七)因社保公积金存在部分应缴未缴事项被主管部门要求补缴或处罚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分别为75.94%、94.10%、99.11%,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分别为70.75%、93.11%、98.52%,存在部分应缴未缴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虽未因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事项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将足额补偿发行人因社保公积金事项发生的

支出或产生的损失,但仍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补缴或处罚的风险。

34第二节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的予以注册决定及其主要内容2025年8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65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2025年9月12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5〕750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世昌股份”,证券代码为“920022”。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35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

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

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5年9月19日

(三)证券简称:世昌股份

(四)证券代码:92002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57966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60321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57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18055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6615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6615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1351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43706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785000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23550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36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发行人选择《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标准:“(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上会师报字(2025)第0256号),2024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6120.52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为32.07%,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10.90元/股,发行后股本为5796.6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因此,公司发行后市值为6.32亿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款的“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上市标准要求。

37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中文名称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ebei Shichang Auto Parts Co. Ltd注册资本42266000元法定代表人高士昌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6年11月15日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10月29日住所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丁香道5号

汽车零部件、其他塑料制品、压力容器的制造、销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模具加工销售,自经营范围有车间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货物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汽车燃料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C36 汽车制造业”下的 “C3670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邮政编码065000

电话0316-5910036

传真0316-5910018

互联网网址 www.hbshichang.com

电子信箱 hbsc@hbshichang.com信息披露部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联系人高永强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0316-5910036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高士昌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48.27%,为公司控股股东。

高士昌、高永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67.20%,梁卫华(为高士昌之女婿)、高胤绰(为高士昌之子)、合兴合伙(高永强为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

高士昌、高永强的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9.86%,高士昌、高永强通过与梁卫华、高胤绰、合兴合伙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控

制公司77.06%的表决权,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38本次发行后,高士昌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35.19%(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3.8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为公司控股股东。高士昌、高永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48.99%(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47.08%(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梁卫华(为高士昌之女婿)、高胤绰(为高士昌之子)、合兴合伙(高永强为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高士昌、高永强的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7.19%(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6.91%(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高士昌、高永强通过与梁卫华、高胤绰、合兴合伙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控制公司56.18%(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53.99%(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的表决权,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士昌、高永强的简历如下:

高士昌:男,1953年12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132828195312******,大专水平。1973年10月至1988年5月任职于文安县电缆厂,1988年6月至2000年7月,历任文安县电缆桥架厂副厂长、厂长;2000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河北巨龙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0年4月至今,任河北巨龙工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06年11月至2021年10月,任世昌有限执行董事、经理;2021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高士昌曾被河北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北省劳动模范称号,被廊坊市人民政府授予廊坊市劳动模范称号,被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五一劳动奖章。

高永强:男,1985年12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131026198512******,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9年6月至2017年3月,历

任天津公安边防总队干事、参谋;2017年3月至2021年10月,任世昌有限监事;2021年10月至2023年5月,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23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39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直接持股数量序号姓名职务任职期间

(股)

2024年10月25日至2027

1高士昌董事长20400000年10月24日

董事、董事会秘2024年10月25日至2027

2高永强8000000

书、副总经理年10月24日

2024年10月25日至2027

3史庆旺董事、总经理4040000年10月24日

2024年10月25日至2027

4梁卫华副总经理1800000年10月24日

2024年10月25日至2027

5周秋香独立董事0年10月24日

40直接持股数量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期间

(股)

2024年10月25日至2027

6欧伟胜独立董事0年10月24日

2024年10月25日至2027

7王文肖独立董事0年10月24日

2024年10月25日至2027

职工代表董事、年10月24日,其中职工

8陈永昌副总经理、财务0代表董事任职期间为2025

总监年8月21日至2027年10月24日

2024年10月25日至2027

9徐飞副总经理0年10月24日【注】:2025年8月21日,经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发行前,公司存在员工持股计划情形。2023年10月,公司向员工持股平台合兴合伙定向发行56.60万股股票。除上述已完成的员工持股计划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根据合兴合伙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合兴合伙持有股份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天津武清合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120222MA828F4C13注册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10号楼4308室执行事务合伙人高永强

出资额254.7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23年9月15日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经营范围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企业员工持股平台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关系与世昌股份主营业务不存在相同或相近的情形

高永强为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其0.1767%份控制关系额占比

41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即合兴合伙的出资人及出资份额如下:

份额对应本次具体持有份额份额对应公司序号姓名任职公司发行前公司股

(元)股份份占比

1高永强世昌股份450010000.0024%

2陈永昌世昌股份270000600000.1420%

3徐飞世昌股份90000200000.0473%

4杨春涛世昌股份180000400000.0946%

5张杰世昌股份45000100000.0237%

6褚华子世昌股份405000900000.2129%

7高学世昌股份360000800000.1893%

8杨海波世昌股份180000400000.0946%

9任静世昌股份180000400000.0946%

10陈永占世昌股份90000200000.0473%

11尚蓉蓉世昌股份90000200000.0473%

12常三虎世昌股份90000200000.0473%

13刘晓明宝鸡世昌90000200000.0473%

14张博博宝鸡世昌90000200000.0473%

15牛金利世昌股份67500150000.0355%

16张东彬世昌股份45000100000.0237%

17田颖世昌股份45000100000.0237%

18张志超浙江星昌45000100000.0237%

19邓九涛世昌股份45000100000.0237%

20任许超世昌股份45000100000.0237%

21杨静世昌股份45000100000.0237%

22孙彦霞世昌股份45000100000.0237%

合计25470005660001.34%

(二)本次发行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42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本次发行后(未行使本次发行后(全额使本次发行前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序号股东名称限售期限备注占比数量占比数量占比数量(股)

(%)(股)(%)(股)(%)

一、限售流通股

1、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

市之日起24个月。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1)若公司上市当年扣非后控股股

归母净利润较上市前一年同比东、实

1高士昌2040000048.272040000035.192040000033.82下降50%以上,本人持有公司际控制

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6个人、董

月;(2)若公司上市第二年扣事长非后归母净利润较上市前一年

同比下降50%以上,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24个月;(3)若公司上市第三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较上市前一

年同比下降50%以上,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24个月。

43本次发行后(未行使本次发行后(全额使本次发行前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序号股东名称限售期限备注占比数量占比数量占比数量(股)

(%)(股)(%)(股)(%)

4、(1)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

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5、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

市之日起24个月。实际控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制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董事、

2高永强800000018.93800000013.80800000013.26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副总经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理、董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事会秘动延长6个月。书

3、(1)若公司上市当年扣非后44本次发行后(未行使本次发行后(全额使本次发行前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序号股东名称限售期限备注占比数量占比数量占比数量(股)

(%)(股)(%)(股)(%)归母净利润较上市前一年同比

下降50%以上,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6个

月;(2)若公司上市第二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较上市前一年

同比下降50%以上,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24个月;(3)若公司上市第三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较上市前一

年同比下降50%以上,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24个月。

4、(1)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

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5、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45本次发行后(未行使本次发行后(全额使本次发行前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序号股东名称限售期限备注占比数量占比数量占比数量(股)

(%)(股)(%)(股)(%)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

市之日起12个月。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董事、

3、(1)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总经

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理、持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股10%

3史庆旺40400009.5640400006.9740400006.70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以上股

持有的股份;(2)若公司上市东(一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致行动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人合并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计算)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4、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46本次发行后(未行使本次发行后(全额使本次发行前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序号股东名称限售期限备注占比数量占比数量占比数量(股)

(%)(股)(%)(股)(%)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

持股市之日起12个月。

10%以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

上股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4史玥39600009.3739600006.8339600006.56(一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行动人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合并计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

算)动延长6个月。

1、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

市之日起24个月。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实际控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制人一动延长6个月。

5梁卫华18000004.2618000003.1118000002.98致行动

3、(1)若公司上市当年扣非后

人、副归母净利润较上市前一年同比总经理

下降50%以上,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6个

月;(2)若公司上市第二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较上市前一年

同比下降50%以上,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2447本次发行后(未行使本次发行后(全额使本次发行前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序号股东名称限售期限备注占比数量占比数量占比数量(股)

(%)(股)(%)(股)(%)个月;(3)若公司上市第三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较上市前一

年同比下降50%以上,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24个月。

4、(1)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

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5、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实际控

市之日起24个月。制人一

6高胤绰18000004.2618000003.1118000002.98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致行动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人48本次发行后(未行使本次发行后(全额使本次发行前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序号股东名称限售期限备注占比数量占比数量占比数量(股)

(%)(股)(%)(股)(%)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1)若公司上市当年扣非后

归母净利润较上市前一年同比

下降50%以上,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6个

月;(2)若公司上市第二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较上市前一年

同比下降50%以上,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24个月;(3)若公司上市第三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较上市前一

年同比下降50%以上,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24个月。

4、(1)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

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49本次发行后(未行使本次发行后(全额使本次发行前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序号股东名称限售期限备注占比数量占比数量占比数量(股)

(%)(股)(%)(股)(%)份。

1、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

市之日起24个月。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1)若公司上市当年扣非后

归母净利润较上市前一年同比

下降50%以上,本企业持有公实际控天津武清合兴企业管理咨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6个制人一

75660001.345660000.985660000.94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月;(2)若公司上市第二年扣致行动非后归母净利润较上市前一年人

同比下降50%以上,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24个月;(3)若公司上市第三

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较上市前

一年同比下降50%以上,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24个月。

4、(1)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

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50本次发行后(未行使本次发行后(全额使本次发行前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序号股东名称限售期限备注占比数量占比数量占比数量(股)

(%)(股)(%)(股)(%)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本次发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业自公司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行的战

8----5500000.91(有限合伙)上市之日起12个月略配售对象本次发广州金蝉智选投资合伙企自公司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行的战

9----4800000.80业(有限合伙)上市之日起12个月略配售对象本次发自公司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行的战

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600000.76

上市之日起12个月略配售对象本次发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自公司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行的战

11----3700000.61

限公司上市之日起12个月略配售对象广东广祺柒号股权投资合自公司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本次发

12----3700000.61

伙企业(有限合伙)上市之日起12个月行的战51本次发行后(未行使本次发行后(全额使本次发行前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序号股东名称限售期限备注占比数量占比数量占比数量(股)

(%)(股)(%)(股)(%)略配售对象本次发长兴致赋股权投资中心自公司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行的战

13--550000.091800000.30(有限合伙)上市之日起12个月略配售对象本次发自公司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行的战

14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1800000.311800000.30

上市之日起12个月略配售对象本次发北京珺洲私募基金管理有自公司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行的战

15限公司-珺洲如意1号私募--1800000.311800000.30

上市之日起12个月略配售证券投资基金对象本次发北京乐都私募基金管理有自公司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行的战

16限公司-乐都睿泽价值私募--1300000.221300000.22

上市之日起12个月略配售证券投资基金对象本次发北京泓石天成投资管理合自公司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行的战

17--700000.12700000.12

伙企业(有限合伙)上市之日起12个月略配售对象本次发共青城中易木森股权投资自公司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

18--700000.12700000.12行的战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市之日起12个月略配售52本次发行后(未行使本次发行后(全额使本次发行前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序号股东名称限售期限备注占比数量占比数量占比数量(股)

(%)(股)(%)(股)(%)对象本次发

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自公司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行的战

19任公司-中保投北交智选战--500000.09500000.08

上市之日起12个月略配售略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对象本次发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自公司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行的战

20司-第一创业富显11号集--500000.09500000.08

上市之日起12个月略配售合资产管理计划对象

小计4056600095.984135100071.344370600072.46--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17000004.021661500028.661661500027.54--

合计42266000100.0057966000100.0060321000100.00--

注1: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将全部战略投资者认购部分考虑在内,包括延期交付部分股票;

注2:以上数据尾数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注3: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53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持股数量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股)

1高士昌2040000035.19%

2高永强800000013.80%

3史庆旺40400006.97%见本节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

4史玥39600006.83%况”

5梁卫华18000003.11%

6高胤绰18000003.11%

7刘朋6666671.15%-

8李兴林6666671.15%-天津武清合兴企业管见本节之“五、本次发行9理咨询合伙企业(有5660000.98%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限合伙)况”

10王永恒2666660.46%-

合计4216600072.74%-

注:以上数据尾数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持股数量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股)

1高士昌2040000033.82%

2高永强800000013.26%

3史庆旺40400006.70%见本节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

4史玥39600006.56%况”

5梁卫华18000002.98%

6高胤绰18000002.98%

7刘朋6666671.11%-

8李兴林6666671.11%-

天津武清合兴企业管9理咨询合伙企业(有5660000.94%见本节之“五、本次发行限合伙)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况”

105500000.91%业(有限合伙)

合计4244933470.37%-

54注:以上数据尾数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55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570.00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1805.50万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10.90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7.5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6.6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0.3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9.1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0.7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9.5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6(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4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基

本每股收益为1.06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为1.01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行使超额配

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40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

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54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171130000.00元。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5)第14391号),确认截至2025年9月11日,发行人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70.00万股,募集资金人民币17113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21685923.36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49444076.64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5700000.00元,余额人民币133744076.64元计入资本公积。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2168.59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400.23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及承销费用:(1)保荐费用:200.00万元;(2)承销费用:

1340.17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571.20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参考市场承销保荐费率平均水平,综合考虑双方战略合作关系意愿,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572、审计及验资费用:450.00万元;参考市场会计师费率平均水平,考虑服

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3、律师费用:113.21万元;参考市场律师费率平均水平,考虑长期合作的

意愿、律师的工作表现及工作量,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4、发行上市手续费及其他:65.21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65.82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如有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4944.41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17279.72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东北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 2025 年 9 月 9 日(T 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

配售235.5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1491.5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1805.5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6032.1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9.93%。

58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发行人(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分别与东北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

拟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开立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开户主体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

1316900008110000世昌股份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

2101230389133世昌股份

金光道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

38111801012901384306世昌股份

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

420000106949900194740478浙江星昌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如下:

(一)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二)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突发事件,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1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关于口碑声誉的重大负面情形。

(三)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也没有发生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

59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也没有发

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五)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六)没有发生影响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也没有发生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自披露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后未委托会计师进行审计。

(九)公司未进行盈利预测。

(十)公司未发生可能导致中止或终止审核的情形。

(十一)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60第六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保荐代表人孙彬、刘俊杰项目协办人唐雪峰

项目组其他成员庄永明、黄登辉、洪远航

联系电话010-63210828

传真010-68573837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恒奥中心 D 座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东北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世昌股份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世昌股份具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61(本页无正文,为《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62(本页无正文,为《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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