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22证券简称:世昌股份公告编号:2025-126
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根据公司2025年10月29日披露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计),截至2025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159304555.93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43568385.12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60321000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8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34986180.00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总额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比例,后续将发布公告说明调整后的分派比例。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按各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为:
(一)基本原则
1.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并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
3.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利润分配的条件和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2.如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无法满
足公司经营或者投资需要的,公司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的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的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3.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单一年度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及比例
1.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
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5.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
(七)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监管要求,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北交所的业务规则以及披露要求,在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鉴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制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同时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bse.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
策程序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六、备查文件
(一)《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
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