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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野股份: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11-28 查看全文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

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贺宁律师、王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11月27日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2025年11月11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交所网站(www.bse.cn)上披露了《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5-118),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内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2025年11月11日14:30时,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在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姚玖志先生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 26日15:00—2025年11月 27日15:00。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相关规定及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凡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

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公司股份53,413,5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5%。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名。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2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拟续聘 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1,747,284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反对股数365,22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1.《关于提名姚玖志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1,747,284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反对股数365,22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221,3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3%;反对股数365,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7%;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提名单丹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1,747,284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反对股数365,22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221,3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3%;反对股数365,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7%;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关于提名张跃平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1,912,504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86,5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0%。

2.《关于提名王利刚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1,912,504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86,5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0%。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

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曲忠

贺宇

王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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