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27证券简称:交大铁发公告编号:2026-039
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修订〈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完善权责利对等匹配的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支付方式,保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积极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适当参考外部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考核,监督本制度的执行,并负责评估及建议启动薪酬追索扣回程序。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股东会审议决定并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充分披露。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根据职责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薪酬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
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股东会审议决定并披露。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其履行职务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未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三)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
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年度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之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九条薪酬构成的具体确定方式:
(一)基本薪酬: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
薪酬水平等指标确定,按月固定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确定和支付。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
施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差旅费、培训等
按《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薪酬支付、调整与追索扣回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部分款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离职或职务变动时,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绩效考核结果结算并发放薪酬。
第十三条公司可根据行业薪酬水平变化、通胀情况、公司经营业绩、组织
结构调整等因素,适时对薪酬水平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后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离任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或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五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时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后生效实施。
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