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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铁发:内部审计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920027证券简称:交大铁发公告编号:2026-045

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

和效果等开展监督、评价和建议。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二)保障公司资产、权益的安全与完整;

(三)制止、查办公司内部违规、违法行为;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支持与指导公司经济活动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中心,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中心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审计中心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中心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审计中心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中心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核查审计中心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

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中心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中心的工作。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中心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中心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审计中心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审计中心须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中心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审计中心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组织开展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五)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备后开展年度审计工作;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份内部审计报告;

(七)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中心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或项目情况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审计中心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部门提供的资料

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

被审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内部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审计中心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审核费用、成本管理状况。有关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和销毁;

(三)检查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制度的执行情况发表意见;

(四)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董事长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参加公司和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经营决策方面与审计有关的会议,并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八)检查公司管理工作及经济效益的情况,核实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必需的

营运资金,优化资产结构和资源配置,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反映。

第十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中心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中心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形成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审计中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中心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

作。第二十条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内部审计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审计

实施5日前送达。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内部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内部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授权部门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实施内部审计前应制定内部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内部审计通知书;

(二)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取证,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正确,依据复核后的内部审计记录编写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及内部审计报告;

(四)内部审计报告完成后,及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相关部门;

(五)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7日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接到申诉后15日

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审计处理决定,审计中心复审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六)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追踪审计处理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审计中心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

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进行归档。

第二十三条审计中心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10年。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保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审计中心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二)阻扰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

(六)打击报复向审计中心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部门或个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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