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泰”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2026年1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16号);2026年3月17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358号);
公司股票于2026年3月2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4109.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9.4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86246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51593680.05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34652319.9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F10084 号)。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调整前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1序拟投入募集资金拟投入募集资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号(调整前)金(调整后)年产5万立方米微孔发泡新
124232.0024135.0024135.00
材料项目
2 IXPE 生产线技改扩建项目 5200.00 5200.00 2665.23
3研发中心建设项目5448.005448.003448.00
4补充流动资金3217.003217.003217.00
合计38097.0038000.0033465.23
二、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年产5万立方米微孔发泡新材料项目”实施主体为新恒泰,原实施地点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新大路南侧(公司新厂区)”。为合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综合当前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及生产经营场所的分布情况,拟增加“公司原厂区2号楼和5号楼”作为该项目的实施地点。新增前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事项新增前新增后年产5万立方米新增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新大微孔发泡新材实施丰镇新大路南侧(公司新路南侧(公司新厂区及公司原厂料项目地点厂区)区2号楼和5号楼)
除上述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外,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总额均保持不变,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新厂区毗邻公司原厂区,均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新大路南侧,本次增加公司原厂区2号楼和5号楼为“年产5万立方米微孔发泡新材料项目”
的实施地点,系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场地等资源优化配置需求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合理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审慎、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符合公司经营和未来长远发展的规划。
本次新增“年产5万立方米微孔发泡新材料项目”的实施地点,未涉及取消原募投项目以实施新项目,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及内容,未改变募投项目
2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亦不存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等其他情形。上述变更不会
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2026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意见2026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新增“年产5万立方米微孔发泡新材料项目”的实施地点,未涉及取消原募投项目以实施新项目,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及内容,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亦不存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等其他情形。上述变更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综上,保荐机构对新恒泰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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