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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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元婕律师、段霏霏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2026年2月27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3月16日召开本次股东
会。
2026年2月27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召开股东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16日下午14:00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全路99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15日15:00—2026年3月16日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0,026,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0202%,其中:
1.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100,02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202%。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无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经合并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0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2026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0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表决结果:通过。其中,关联股东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4.《关于预计2026年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0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 (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赖继红
陈元婕
经办律师:
段霏霏
20年5月7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