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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普化学:关于公司收到重庆市长寿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03-3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920033证券简称:康普化学公告编号:2026-031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重庆市长寿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重庆市长寿

区应急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应急罚告〔2026〕危化01007号)。

具体内容如下: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1.一车间楼顶 V1101乙炔泄爆罐旁两台消防风机防爆等级为 ExdIIBT4Gb,不满足涉乙炔环境防爆要求;2.四车间油加热机组(H-401),电加热器接线盒不防爆。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1份(长寿应急现记〔2026〕危化10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长寿应急责改〔2026〕危化10号);3、

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2份(被询问人彭浪、樊宁2人);4、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5、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现场图片等。

以上行为1、2,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规定,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1、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文件)裁量细则第46项:裁量阶次 C 档:“未对 3 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以4.1万元(大写肆万壹仟元整)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长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目前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进行,本次行政处罚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本次事件,将组织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公司将引以为戒,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备查文件目录重庆市长寿区应急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应急罚告〔2026〕危化01007号)。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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