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觅睿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4-2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以及《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从业办法》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

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1-法律意见书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实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6年3月31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026年4月2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本次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关于拟修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6年3月31日公告的原股东会通知事项不变。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法律意见书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9日15:00至

4月20日15:00。

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于2026年4月20日14:00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乳泉路825号荟鼎智创中心4幢1楼101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袁海忠主持。

经查验,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实际出席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公司股份40000000股,代表公司73.50%的表决权。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远程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法律意见书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名,代表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了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

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等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本所律师对全过程进行了监督,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根据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本次股东会审

议通过了全部议案:

(1)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票4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法律意见书该议案表决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4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该议案表决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4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该议案表决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4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该议案表决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4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该议案表决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4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法律意见书决权的股份数的0%。

该议案表决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4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赞成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该议案表决通过。

(8)审议《关于聘任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4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该议案表决通过。

(9)审议《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4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该议案表决通过。

(10)审议《关于拟修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4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法律意见书该议案表决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田浩森

经办律师:

王家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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