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蘅东光:蘅东光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4-08 00:00 查看全文

蘅东光 --%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1A-3层、22A、23A、24A、25A、26A层,212-35F22A/F,23A,24A,5A/F26A/F,CTSTower10.40,ShenNanRoa, hen en电话(Te1.):(86)75-8302555 真(Fax3):(86)758325068,3025058邮编(P.C.): 518048;网址(Website):ts/wwhuashanglawyer.com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衡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年4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衡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衡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衡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衡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衡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从珍律师、陈龙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日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2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蝶体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人员、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7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8区留仙三路2号鸿辉工业区4号厂房五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建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6年4月6日15:00至2026年4月7日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93,6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1.900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10名,均为截至2026年4月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85813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1.3680%。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2,3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323%。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94,6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支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衡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8

高树

刘从珍

陈龙飞

27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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