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衡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年2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25A、26A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衡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衡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衡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衡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衡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丽萍律师、陈龙飞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2月1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
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27日(星期五)15:00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8区留仙三路2号鸿辉工业区4号厂房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会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投票时间为2026年2月26日15:00-2026年2月27日15:00。
4、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建伟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7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2,524,61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7.1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8名,均为截至2026年2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5,965,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7.53%。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558,9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64%。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股东会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524,6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524,6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议案1不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议案2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衡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高树
经办律师:
刘丽萍
陈龙飞
2026年02月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