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55证券简称:隆源股份公告编号:2026-079
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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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及表决情况本制度已于2026年4月22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未连任、主动辞任或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北京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时,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不满足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生效。
除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因辞任、退休等原因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不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
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数据信息、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文件。
第九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北交所业务规则等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按国家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