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56证券简称:能之光公告编号:2025-114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使用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2025年7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507号);2025年8月19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5〕
672号),公司股票于2025年8月2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1478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7.2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65638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9249758.60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7314041.40元,到账时间为2025年8月15日。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容诚验字[2025]215Z0027 号《验资报告》。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公司新增发普通股2217000股,因本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598457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554079.83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14430490.17元,到账时间为2025年9月22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超额配售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5]215Z0036号《验资报告》。
综上,本次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数量16997000股(含超额配售),募集资金总额为12254837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总计人民币
20803838.43元,最终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101744531.57元。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9),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调整前拟募集调整后拟投入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金额资金投资额募集资金功能高分子材料扩
19116.608116.607632.61
产项目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3541.852541.852541.85
合计12658.4510658.4510174.45
注:如尾数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三、本次增资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赣州能之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能之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7Q75E6H
成立时间:2018年2月12日
注册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边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振中
注册资本:8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工程塑料与塑料合金、有机与无机功能材料、新材料的研发、分
析测试、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销售;功能性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及
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制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公司持有赣州能之光100%股权
四、增资方案
为满足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全资子公司赣州能之光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向赣州能之光增资共计人民币80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类别金额
1募集资金3000.00
2自有资金5000.00
合计8000.00
本次增资完成后,赣州能之光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8000万元增加到10000万元,资本公积增加6000万元,增资前后公司持股比例均为100%。本次增资事项需报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最终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五、本次增资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增资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全资子公司赣州能之光经营
发展需要,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安排,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本次增资后募集资金的管理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增资的增资款将存放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赣州能之光开设
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仅用于募投项目“功能高分子材料扩产项目”以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建设。募集资金使用将严格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实施监管。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202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
有资金及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8000.00万元,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202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
并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增资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8000.00万元,其中包括自有资金5000.00万元,募集资金3000.00万元,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意见202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8000.00万元。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8000.00万元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该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九、备查文件(一)《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
(四)《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