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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甲科技: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09-26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835857证券简称:百甲科技公告编号:2025-065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14《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机制,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第二章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项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

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

第六条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除非不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现金分红的比例须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在考虑实施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以及该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仍能够得到满足。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且超过2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

如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者投资需要的,公司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九条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并拟定。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条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至少每3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需要等确有必要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股东回报规划)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

低于30%;

(4)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2、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明

确意见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

第四章利润分配的执行及监督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派发股利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十三条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

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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