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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甲科技: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 09-2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835857证券简称:百甲科技公告编号:2025-076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25《修订<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召集人(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召开会议。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3日前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

式、拟审议事项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记录以下事项,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保存时间为十年。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四)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

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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