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百甲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09-26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835857证券简称:百甲科技公告编号:2025-063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12《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二)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确需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者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四)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五)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方

第四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1-2项所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本制度下列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

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批

第十条公司拟进行关联交易时,由公司的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该报告

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该书面报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方的名称、住所;

(二)具体关联交易的项目以及交易金额;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原则与定价依据;

(四)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履行董

事会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董事与上述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股东与上述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前款所称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七条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万元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0.2%的关联交易。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

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或者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

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或者第十五条: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

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