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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甲科技: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 09-2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835857证券简称:百甲科技公告编号:2025-075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24《修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两名,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

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

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内审部门独立于公司财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六)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并发表意见,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对真实性、完整性

和准确性提出意见;(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相关的欺

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内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包括但不限于: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3日前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

式、拟审议事项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

员等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记录以下事项,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保存时间为十年。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四)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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