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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润智控: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2-0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920062证券简称:科润智控公告编号:2026-006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完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原

辅材料铜和热卷板期货,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锁定经营成本,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四条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期货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或场内期权交易;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

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三)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使之不断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六条公司设立“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期货小组”),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和其他部门参与共同完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相关事项。

第七条公司期货小组主管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小组成员包

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财务部、供应部、证券投

资部等相关人员,专人专岗,董事长为期货小组负责人。

第八条期货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结合

公司的经营状况制定《年度套期保值计划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二)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准备工作,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的申请及使用,银期转账的绑定等准备工作;

(三)负责公司的库存及销售统计,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库存,零散的销售,中长期的订单敞口,新增的订单等每日统计,计算库存敞口,做成报表;

(四)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每日审核期

货持仓和库存敞口是否和《年度套期保值计划方案》一致、期货账户的资金

风险度情况、有无《年度套期保值计划方案》外的期货交易、期货持仓月份是否合理等日常业务;

(五)负责期货交易,根据《年度套期保值计划方案》,结合公司订单

和库存敞口变化情况,进行期货开、平仓操作,根据期货账户的风险状况,提前向指定人员进行资金调拨申请;

(六)保持与期货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内外部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经营层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七)负责套期保值资金的进出,累计入金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授权金额;

(八)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针对各类期货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期货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并按月对期货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第三节审批授权制度

第十条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75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在计算本条规定的各项审议及披露标准时,应当将公司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等)进行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总额达到上述相应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期货小组在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套期保值业务所

采取的方式、规模、时机、日常监管及各相关岗位负责人等事宜。

第十二条公司全年期货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定的金额为准。

第十三条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由公司

期货小组负责人签署,交易授权书应列明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等。

第十四条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节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董事会通过《年度套期保值计划方案》,授权期货小组进行期货套期保值操作。

第十六条公司授权专员进行套期保值的准备工作,统计专员将库存变动情

况定期报送给期货交易专员,期货交易专员根据《年度套期保值计划方案》,结合公司订单和库存敞口变化情况,进行期货开、平仓操作。

第十七条公司授权审核专员进行套期保值的审核工作,每日审核期货持仓和库存敞口是否和《年度套期保值计划方案》一致、期货账户的资金风险度情况、有无《年度套期保值计划方案》外的期货交易、期货持仓月份是否合理等日常业务。

第五节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认真选择期货经纪公司和远期合约签署方等;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十九条期货小组应当跟踪期货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

时评估已交易期货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条期货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情况报告期货小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

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二条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

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三条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小

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

2.审计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司期货小组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期货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并由

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小组负责人,并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时间,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六条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套期保值业务从业人员,加

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

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节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交易员定期向期货小组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指派专人与交易员及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

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期货小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期货管理相关部门报送期货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三十条每月结束后,财务部编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盈亏明细表,报

期货小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期货管理相关部门。

第七节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

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告中应当披露资金汇兑安排及风险应对措施。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三十二条公司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八节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10年。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有关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相关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10年。

第九节保密制度

第三十六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

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节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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