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66证券简称:科拜尔公告编号:2025-071
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子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价格或者收费公允,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的原则;
(三)关联方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五)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进行评估或发表意见。
第三条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本公司的关联方,是指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下列交易事项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
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第六条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
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决策权限与程序
第八条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
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九条或者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九条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履行董事
会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第7.1.17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上述关联交易涉及董事长的,董事长应当回避,并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
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五条由董事会审批的关联交易,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对关联交易的有关事宜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三)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6、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
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六条由股东会审批的关联交易,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在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后,由董事会将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自行回避;关联股东
未自行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向股东会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由出席股东会的非争议股东进行表决,以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对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单价、总金额、占同类业务的比例、定价政策等予以充分讨论。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合肥科拜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