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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昂医疗: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3-2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简称:普昂医疗证券代码:920069

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Promisemed Hangzhou Meditech Co. Ltd.(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仓兴街1388号1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二〇二六年三月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

1、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1、自普昂医疗审议公开发行并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动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13、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因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价格调整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在本人/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持股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1、自普昂医疗审议公开发行并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交所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动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因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价格调整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

2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

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公司部分其他股东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公司股东之置澜投资、暾澜投资、国鸿投资、宏腾医药、耀合投资、海耀生

物、吴卫群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3、在本人/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公司股东之绩优悦泉、绩优汀兰、润石投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关于上市后三年内业绩大幅下滑的专项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本企业(以下简称“承诺人”)作为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股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公司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二)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4注1:“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

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的剩余锁定期。

注2:“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

注3:“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3、关于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的承诺“1、本人/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2、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的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关于股东减持股票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资本运作等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依法减持;本人/本企业如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本企业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股份的,将明确并披

露未来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自限售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

若本人/本企业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通过直接或

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若本人/本企业减持前述股票价格低于发行价格,则本人/本企业限售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在本人/本企业减持前述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5、本人/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2)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1)条规

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人/本企业通过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规定。

6、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本企业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1)本人/本企业或公司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本企业或公司因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本人/本企业或公司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

尚未足额缴纳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4)公司股票因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被北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北交所规定的限制减持期限内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7、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本企业将不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

持公司股份:

(1)最近20个交易日内,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其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

(2)最近20个交易日内,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

(3)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

8、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个月内,本人/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本企业

6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本企

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9、在本人/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限售及减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0、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份,本人/本企业同意将该等股份减

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持股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的承诺“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2、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

的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关于股东

减持股票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资本运作等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依法减持;本人如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

3、自限售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

若本人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若本人减持前述股票价格低于发行价格,则本人限售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4、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

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2)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1)条规

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人通过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规定。

5、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1)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尚未足额缴纳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6、在承诺履行期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该承诺,在此

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限售及减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份,本人同意将该等股份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置澜投资、暾澜投资、国鸿投资、宏腾医药、耀合投资、海耀生物)关于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的承诺“1、本企业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不包括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

8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本企业在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超过5%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2)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1)条规

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3、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1)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

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企业因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本企业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尚未足额缴纳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6、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以及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

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1)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5年4月18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为进一步增强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修订稿)》,并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修订后的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3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月起至

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

10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

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

若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

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三)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36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

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

11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

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

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以下

原则: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增持计划公告时间前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

金分红金额的20%且不低于10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增持计划公告时间前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

额的40%或不超过200万元(以二者孰高值为准)。

(2)若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增持计划公告时间前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

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且不低于15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

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期间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增持计划公告时间前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

金分红金额的40%或不超过300万元(以二者孰高值为准)。

12(二)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

1.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

应遵循以下原则: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2)若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2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

12个月止、第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

意一个单一期间,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134.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公司回购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2.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

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如须)。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票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3.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回购须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因稳定股价而回购的实施期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

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

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内,公司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15%,回购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公司需继续进行回购,其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6.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147.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

定处理回购股份、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未履行完成增持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12个月。

(二)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完成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12个月。

(三)公司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15(2)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执行《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修订稿)》,承担相应义务。

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执行《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修订稿)》,承担相应义务。

本人/本企业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本企业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本企

业未履行完成增持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12个月。”

(4)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本人将严格执行《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修订稿)》,承担相应义务。

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完成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6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

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12个月。”

5、关于就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关于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的承诺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就关于虚假陈述导

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承诺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被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

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1、本人/本企业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

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依法督促公司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17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

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

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投资者损失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6、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本公司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的情形。若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的情形,本公司将自中国证监会确认相关事实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若上述购回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且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承诺“公司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的情形。若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的情形,本企业/本人将自中国证监会确认相关事实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18若上述购回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企业/本人将及时告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如果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企业/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本企业/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企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7、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应对本次发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本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就本次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事项承诺如下:

1、加强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加强募投项目建设和管理,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提升募集资金运用效率。

2、提高运营效率、增强盈利能力

公司将不断加强管理运营效率,重视产品技术研发投入,持续提升研发、生产、交付等环节的组织管理水平和对客户需求的快速响应能力,促进公司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提高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3、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制定了股票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强化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建立了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了制度性安排,有效保证19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东的回报。公司未来将持续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1、任何情形下,本人/本企业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本企业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公开做出解释并道歉;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

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公开做出解释并道歉;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实行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预案。

二、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兼顾合理投资回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利润分配相关政策的决策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同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发放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1(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正值;

(2)现金流充裕,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未来12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实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购买土地或其它累计事项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情况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3、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本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

22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权益分派规定

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程序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草拟,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六、其他事宜

本分红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获准在北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

(2)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承诺如下: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的要求,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2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人/本企业将促使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上市后

适用的《公司章程》《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的要求,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4)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人将促使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的要求,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9、关于违反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如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在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

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做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24(4)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等措施;

(5)本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1、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如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在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

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做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4)因本人/本企业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如果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业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25“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如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在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

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做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4)因本人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4)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置澜投资、暾澜投资、国鸿投资、宏腾医药、耀合投资、海耀生物)的承诺“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如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在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

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做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26(4)因本企业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10、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1、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目前控制的以及未来控制的其他主体,不会在中国境内及/或境外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普昂医疗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目前控制的以及未来控制的其他主体,不会在中国

境内及/或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除普昂医疗以外的他人从事与普昂医疗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本企业将不利用对普昂医疗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普昂医疗及该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3、如未来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主体,及本人/本企业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任

何形式的安排控制的主体,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主体当时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则在公司提出异议后,本人/本企业将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若公司提出受让请求,则本人/本企业将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优先转让给公司。

4、如本人/本企业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而给普昂医疗造成损失的,本

人/本企业将赔偿普昂医疗的实际损失;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在公司存续及依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本人/本企业被认

定为公司关联方期间内有效。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27(2)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本人及本人目前控制的以及未来控制的其他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及/或境外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普昂医疗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及本人目前控制的以及未来控制的其他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及/或境外,

以任何形式支持除普昂医疗以外的他人从事与普昂医疗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不利用在普昂医疗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进行损害普昂医疗及该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3、如未来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人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任何形式

的安排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当时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则在公司提出异议后,本人将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若公司提出受让请求,则本人将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优先转让给公司。

4、如本人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而给普昂医疗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

偿普昂医疗的实际损失;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在公司存续及依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本人被认定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内有效。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11、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承诺“1、本人/本企业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人/本企业以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本企业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

与普昂医疗之间的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

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普昂医疗章程的规定,遵循

28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普昂医疗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

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普昂医疗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文件中关于

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5、本人/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普昂医疗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普昂

医疗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在普昂医疗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普昂医疗违规提供担保。”

(2)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普昂医疗之间的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普昂医疗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普昂医疗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普昂医疗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文件中关于关联交

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5、本人保证不利用在普昂医疗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普昂医疗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在普昂医疗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普昂医疗违规提供担保。”

29(3)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置澜投资、暾澜投资、国鸿投资、宏腾医药、耀合投资、海耀生物)的承诺“1、本企业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普昂医疗之间的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普昂医疗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普昂医疗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普昂医疗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文件中关于关联

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5、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普昂医疗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普昂医疗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在普昂医疗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普昂医疗违规提供担保。”

12、关于防范资金占用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

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普昂医疗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关联方等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资金或资源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为公司关联方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30(2)代公司关联方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3)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公司关联方或其控制的企业;

(4)为公司关联方及其控制的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

(5)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资金或资源给关联方或其控制的企业;

(6)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情形。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全体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规定,确保将来不发生上述情形。

3、如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

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本人/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公司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

13、关于不影响或干扰发行上市审核注册工作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

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影响和干扰发行上市审核注册工作的承诺函

“(一)遵守发行上市审核注册有关沟通、接待接触、回避等相关规定,不私下与审核注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接触;认为可能存在利益

冲突的关系或者情形时,及时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提出回避申请。

(二)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以下列方式向审核注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

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1.以各种名义赠送或者提供资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等财物,

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2.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或者提供就业、就医、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

3.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4.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

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5.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31(三)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打探审核注册未公开信息,不请托说情、影响、干

扰发行上市审核注册工作。

(四)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露审

核注册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承诺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依据相关规定、规则等采取的措施。承诺人相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4、关于股东信息的专项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鉴于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相关规定,本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股东均为适格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已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

本承诺函自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本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15、一致行动人承诺

(1)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承诺“胡超宇先生、毛柳莺女士、张华荣先生承诺如下:本人将严格遵守2021年7月所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约定,确保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以及公司健康稳健发展,在协议到期后,各方将共同协商是否续签该协议。

本人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如果违反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32歉。如果因违反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补充协议的承诺“胡超宇先生、毛柳莺女士、张华荣先生承诺如下:本人将严格遵守2025年12月19日所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补充协议》的约定,确保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以及公司健康稳健发展,在协议到期后,各方将共同协商是否续签该协议。

本人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如果违反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违反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6、关于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

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本公司/本人/本企业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本企业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依法采取的相应措施。本公司/本人/本企业相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7、关于不存在涉及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企业个人责任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以下情形: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二)前期公开承诺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33(1)实际控制人及所控制的合伙企业股东:胡超宇、毛柳莺、泰优鸿、普茂合

伙、杭州优瑢

1、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目前控制的以及未来控制的其他主体,不会在

中国境内及/或境外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普昂医疗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目前控制的以及未来控制的其他主体,不会在

中国境内及/或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除普昂医疗以外的他人从事与普昂医疗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本企业将不利用对普昂医疗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普昂医疗及该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3、如未来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主体,及本人、本企业通过投资关系或其

他任何形式的安排控制的主体,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主体当时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则在公司提出异议后,本人、本企业将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若公司提出受让请求,则本人、本企业将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优先转让给公司。

4、如本人、本企业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而给普昂医疗造成损失的,

本人、本企业将赔偿普昂医疗的实际损失;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在公司存续及依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本人、本企业被

认定为公司关联方期间内有效。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2)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胡超宇、张华荣、吴松

修、杨黎清、周华俐、裘娟萍、谢诗蕾、郑飞、鲁艳、王来忠、杨立宇、杨琛如

1、本人及本人目前控制的以及未来控制的其他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及/或境外

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普昂医疗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及本人目前控制的以及未来控制的其他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及/或境外,

以任何形式支持除普昂医疗以外的他人从事与普昂医疗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

34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不利用在普昂医疗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身份进行损害普昂医疗及该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3、如未来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人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任何形式

的安排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当时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则在公司提出异议后,本人将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若公司提出受让请求,则本人将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优先转让给公司。

4、如本人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而给普昂医疗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

偿普昂医疗的实际损失;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在公司存续及依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本人被认定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内有效。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2、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胡超宇、毛柳莺

1、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的关联方以及

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普昂医疗之间的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普昂医疗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普昂医疗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普昂医疗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文件中关于关联交

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355、本人保证不利用在普昂医疗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普昂医疗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在普昂医疗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普昂医疗违规提供担保。

(2)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胡超宇、张华荣、吴松

修、杨黎清、周华俐、裘娟萍、谢诗蕾、郑飞、鲁艳、王来忠、杨立宇、杨琛如

1、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普昂医疗之间的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普昂医疗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普昂医疗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普昂医疗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文件中关于关联交

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5、本人保证不利用在普昂医疗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普昂医疗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在普昂医疗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普昂医疗违规提供担保。

(3)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合伙企业及其他主要股东:泰优鸿、普茂合伙、杭州

优瑢、置澜投资、暾澜投资、国鸿投资、宏腾医药、耀合投资、海耀生物

1、本企业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的关联方以

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62、本企业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普昂医疗之间的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普昂医疗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普昂医疗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普昂医疗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文件中关于关联

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5、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普昂医疗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普昂医疗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在普昂医疗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普昂医疗违规提供担保。

3、防范资金占用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胡超宇、毛柳莺;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胡超宇、张华荣、吴松修、杨黎清、周华俐、裘娟萍、谢诗蕾、郑飞、鲁艳、

王来忠、杨立宇、杨琛如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普昂医疗(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不存在

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或其控制

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公司关联方及其控制的企业”)违规

担保或占用资金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为本公司关联方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2)代本公司关联方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

(3)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本公司关联方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资金;

(4)为本公司关联方及其控制的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37(5)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本公司关联方及其控制的企业使

用的资金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规定,确保将来不致发生上述情形。

3、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

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公司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

(2)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合伙企业及其他主要股东:泰优鸿、普茂合伙、杭州

优瑢、置澜投资、暾澜投资、国鸿投资、宏腾医药、耀合投资、海耀生物

1、自本承诺出具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在与公司发生的经

营性往来中(如有),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资金。并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关于挂牌公司法人

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公司发生与正常经营无关的资金往来行为。

2、自本承诺出具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要

求公司提供资金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进行投资活动;

(4)为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3、自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公司为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384、本企业有关防范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承诺将同样适用于本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要关联方,本企

业将在合法权限内促成上述人员履行上述承诺。

5、如未来发生上述情形,致使公司因此受到主管机关的任何强制措施、行政处

罚、发生纠纷、履行任何其他法律程序或承担任何责任而造成公司的任何损失,本企业愿意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4、关于未来股票减持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胡超宇、毛柳莺、泰优鸿、普茂合

伙、张华荣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关于股份转让限制的规定。

本人/本企业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2)员工持股平台杭州优瑢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关于股份转让限制的规定。

自公司挂牌之日起至公司在北交所上市满12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在公司挂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胡超宇、张华荣、吴松

修、杨黎清、周华俐、裘娟萍、谢诗蕾、郑飞、鲁艳、王来忠、杨立宇、杨琛如

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份转让限制的规定。

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普昂医疗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普昂医疗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普昂医疗股份。

39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关于违反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胡超宇、毛柳莺

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严格履行公司在本次挂牌过程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自愿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本人若未能履行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

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泰优鸿、普茂合伙、杭州优瑢

本企业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主体,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在本次挂牌过程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确已无40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将自愿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主体,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开转让说

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本企业若未能履行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

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胡超宇、张华荣、吴松

修、杨黎清、周华俐、裘娟萍、谢诗蕾、郑飞、鲁艳、王来忠、杨立宇、杨琛如

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公司在本次挂牌过程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自愿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411、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开转让说明书中

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本人若未能履行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若未能履行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

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本人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

(3)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

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其他主要股东:置澜投资、暾澜投资、国鸿投资、宏腾医药、耀合投资、海耀生物

本企业作为持有普昂医疗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严格履行在普昂医疗本次挂牌过程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将自愿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

下列约束措施:

42(1)本企业若未能履行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

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

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作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

43股说明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承担审计业务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16362号、天健审(2025)9038号、天健审(2024)8736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16363号、天健审(2025)9035号)、《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5)9037号)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

明细表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

况的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本公司承诺向贵所报送的《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鉴于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和承销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报送的《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441、发行人承诺“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普昂医疗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

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发行人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对普昂医疗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

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5、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6、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保证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的经本所署名的

申请文件中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45“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我们为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18.38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

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的一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一

年内股票发行价格的一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三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传统穿刺、输注产品是竞争较为充分的市场,市场上大小参与者众多,报告期内公司糖尿病护理类产品销售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3.95%、86.37%、82.92%、

81.61%,还包括部分通用给药输注类、微创介入类业务,公司在全球市场依然面对激烈的竞争。在糖尿病护理产品领域,竞争对手既包括美国 BD、意大利 MTD、德国贝朗、丹麦诺和诺德等全球行业巨头,也包括其他 ODM 厂商,行业竞争日益加剧;通

46用给药输注类产品的市场竞争则更加激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发行人面临的下游

行业集中度、销售渠道集中度都可能发生不利的变化,如果公司不能通过持续的研发创新,推出有竞争力的产品,不能及时结合市场竞争情况对营销策略进行调整,无法有效提升产品生产线的智能化和自动化水平,以实现降本增效的目的,则激烈的市场竞争将会直接影响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对公司的市场份额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2、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相较于普通穿刺、输注产品,胰岛素笔针等糖尿病护理类产品的应用场景更多为患者日常居家自行注射,且通常一天需注射数次,由于多数非专业医护人员操作,为防止患者操作失误导致的注射失败,或引起医疗事故,并帮助患者克服恐针心理,糖尿病护理类产品对安全性、微创化、舒适度等的要求较高,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较为苛刻,因而糖尿病护理类产品的设计要求、专利保护、生产工艺复杂度、质量保障体系等都具有很高的壁垒,其毛利率水平高于普通穿刺、输注产品。报告期内胰岛素笔针产品是公司销售占比最高的产品类别,导致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4.56%、47.20%、

49.44%、52.50%,高于主营业务更侧重通用给药输注产品或其他糖尿病护理产品的

同行业可比公司。但未来如果下游市场发生重大变动,市场竞争激烈度大幅提升,以及其他穿刺、输注领域的竞争对手增强对糖尿病护理类业务的产品研发和市场突破,而公司在研发创新、经营策略等方面又应对失当,导致公司产品价格大幅下降,则公司毛利率水平将存在下降的风险。

3、新产品研发失败的风险

医疗器械行业是典型的技术密集型行业,只有不断研发出满足最新临床需求、具备临床价值的新产品,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持续保持竞争力。公司产品的开发工作既包括临床需求及市场调研、技术原理研究、功能设计、结构设计、美学设计、工艺设

计、生产流程设计、设备适配、原材料选型等,也包括新品开发与工业化生产的深度融合,并完成产品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注册或备案等众多环节,任何一个环节的脱节都可能导致研发失败,因而新产品研发的风险较高。公司报告期内研发投入分别为

1579.57万元、1820.34万元、2259.40万元、950.50万元,如果公司不能按照研发

47计划开发新产品,完成产品注册,并实现新产品的工业化生产,将影响公司前期研发

投入的收回和未来效益的实现。

4、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原材料占比较高,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不锈钢针管及塑料粒子等,原材料价格变动将对营业成本产生较大的影响。不锈钢针管、塑料粒子的基础材料均为大宗商品,不锈钢针管的采购价格受钢铁行情影响,塑料粒子的采购价格受石油价格影响。如果未来公司所需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出现大幅波动,而公司未能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5、国际贸易环境变化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境外销售,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

18618.39万元、17725.11万元、24760.89万元和13929.83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7.35%、75.59%、78.21%和78.30%,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出口的境外地区包括欧洲、北美洲、南美洲、大洋洲、非洲、其他亚洲国家或地区等,其中主要分布在欧洲、北美洲。外销业务受国家出口政策、进口国进口政策、贸易环境、国际市场需求变动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持续的国际贸易摩擦导致中资企业国际市场的业务开拓出现一定阻力,目前国际政治、经济、贸易环境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报告期内,公司在美国市场的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5504.83万元、4750.45万元、4650.17万元和3638.88万元,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2.87%、

20.26%、14.69%和20.45%,公司对美国市场销售的产品主要包括胰岛素笔针、注射

器及安全针、采血针等;2024年以来,美国政府发布的涉及注射器等产品的关税措施以及贸易政策,对公司出口美国市场的部分被纳入加税范畴的产品在美销售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公司在欧盟市场的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7072.50万元、6141.07万元、7716.47万元、4688.71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9.38%、26.19%、

24.37%和26.35%,公司对欧盟市场销售的产品主要包括胰岛素笔针、采血针、安全

针、胰岛素注射器、静脉采血针等,欧盟于2025年6月发布的政策条例对中国企业直接参与一定规模以上的欧盟市场公共医疗器械采购投标提出了一定限制。未来若公司主要境外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政策、贸易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

48对公司境外市场的客户拓展、产品销售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公司未来境外业务开拓不

顺或发展不达预期,进而影响公司的整体销售收入和经营业绩。

6、微创介入系列新产品市场开拓不达预期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产品大类是糖尿病护理类,其次是通用给药输注类,近年来公司重点投入研发了微创介入系列新产品,具体包括各类活检针、射频消融设备及耗材、陡脉冲设备及耗材,以及众多一次性内镜介入设备及耗材等。

公司微创介入产品线由于推向市场的时间不长,且还有较多管线处于研发过程中,因而报告期内销售额整体不高,报告期三年一期公司微创介入类产品销售额分别为

76.56万元、190.83万元、709.88万元、462.53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32%、0.81%、2.24%、2.60%。未来如果微创介入医疗器械的产业政策、国内外下

游市场需求、行业竞争情况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在新产品经营策略上出现重大失误且未能及时进行有效的调整应对,都可能导致新产品系列市场开拓不达预期,进而影响公司对其研发投入的回报水平。

7、常规胰岛素笔针 IPN 产品单价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常规胰岛素笔针 IPN 产品平均单价整体呈现下降趋势,IPN 产品的平均单价分别为16.94元/百支、15.41元/百支、12.98元/百支、13.95元/百支,尤其是境内市场单价逐年降低,报告期内分别为23.45元/百支、21.12元/百支、17.97元/百支、16.56元/百支,主要是相较而言,境内市场的竞争态势尚在形成过程中,随着市场的日渐成熟,境内市场 IPN 产品平均单价逐渐走低。未来如果境内 IPN 产品的市场竞争情况更加不利,发行人产品竞争力无法有效提升,IPN 产品平均单价进一步下降,而发行人市场开拓方面又不达预期,将对发行人 IPN 产品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8、应收款项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3819.23万元、4408.73万元、5505.05万元、6465.57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80%、18.64%、17.30%、36.25%。

随着公司销售产品品类增加、销售规模扩大,公司应收账款金额可能继续增加。若客户未来的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出现恶化或与公司合作出现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收回,将可能给公司带来坏账风险。

499、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达产后,公司将扩充穿刺介入产品、微创介入产品产能。由于相关项目建成投产尚需一定时间,在项目实施及后续经营过程中,若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下游市场需求、技术变革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无法及时消化,从而对本次募投项目效益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

10、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显著提高,股本规模也将有所扩大,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并逐步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并且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募投项目实现预期收益前,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净资产、股本的增长幅度,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将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50第二节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的予以注册决定及其主要内容2026年1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61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2026年3月24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373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普昂医疗”,证券代码为“920069”。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51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

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三、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6年3月27日

(三)证券简称:普昂医疗

(四)证券代码:92006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52914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05828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4777735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8136265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058280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

52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

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本次发行价格为18.38元/股,发行后总股本为52914000股,按照本次发行价格及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公司发行后市值为9.73亿元,符合发行后总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要求。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3年度、

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别为

4212.45万元、6487.90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的标准;

发行人2023年度、2024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别为10.10%、13.64%,符合“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的标准。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53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Promisemed Hangzhou Meditech Co. Ltd.证券代码920069证券简称普昂医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060952927C发行前注册资本42331200元法定代表人胡超宇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1月28日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1月7日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仓兴街1388号1幢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仓兴街1388号1幢

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用口罩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动物诊疗;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联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远程健康管理服务;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国内贸易经营范围代理;贸易经纪;大数据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医用口罩批发;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软件销售;日用

百货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妆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专业从事糖尿病护理、通用给药输注、微创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主营业务

研发、生产和销售。

胰岛素笔针、安全胰岛素笔针、胰岛素注射器、末梢采血针;各类

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常规及安全注射器、注射针、静脉采血针、血管通路;各类活检针、一次性内镜介入医疗器械等。

所属行业 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邮政编码311121

电话号码0571-88562639

传真号码0571-88772985

电子信箱 financial.vp@promisemed.ca

54公司网址 http://www.promisemed.cn/

信息披露部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联系人杨琛如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0571-88562639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泰优鸿、普茂合伙为公司控股股东,胡超宇先生、毛柳莺女士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胡超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42079股表决权,占总表决权的0.10%;胡超宇先生作为泰优鸿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泰优鸿间接控制公司12079800股表决权,占总表决权的28.54%;作为普茂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普茂合伙间接控制公司11061300股表决权,占总表决权的26.13%;作为杭州优瑢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杭州优瑢间接控制公司2000000股表决权,占总表决权的4.72%;胡超宇先生通过泰优鸿、普茂合伙、杭州优瑢间接控制公司

25141100股表决权,占总表决权的59.39%。胡超宇先生合计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

25183179股表决权,占总表决权的59.49%,胡超宇先生与毛柳莺女士作为夫妻,二

人共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简历如下:

胡超宇先生,1976年9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分子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医疗器械高级工程师,身份证号码为330225197609******。

1998年7月至2001年7月,任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技术员;2001年7月至2003年12月,任泰尔茂医疗产品(杭州)有限公司主任工程师;2003年12月至2005年

2月,任艾康生物技术(杭州)有限公司研发主管;2005年3月至2009年9月,任

浙江优特格尔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技术总监;2009年10月至2012年1月,历任江西丰临医用器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2016年11月至2020年10月,兼任杭州吉姆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经理;2013年1月创立普昂有限,现任普昂医疗董事长、总经理。

55毛柳莺女士,1976年8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会计专业,身份证号码为330106197608******。2000年5月至2003年7月,任浙江电扬广告有限公司出纳;2003年8月至2008年10月,未就业;2008年11月至2009年

10月,任绍兴瑞凯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会计;2010年2月至2010年9月,任杭州威焙

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会计;2010年10月至2012年8月,未就业;2012年9月至2018年4月,任杭州玉泉股份经济合作社会计;2018年4月至今,任职于公司,目前担任公司总经办主任助理。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动。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通过国金资管普昂医疗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公开发行从而间接取得公

司股票外,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直接持股情间接持股情任职情况序号姓名职位况(股)况(股)起始日期终止日期

1胡超宇董事长、总经理4207933419592023年12月2026年12月

2张华荣董事、副总经理-37567212023年12月2026年12月

3吴松修董事、副总经理-4036162023年12月2026年12月

4杨黎清董事-3568052023年12月2026年12月

5鲁艳董事-399982025年10月2026年12月

6王来忠职工代表董事-1070392025年10月2026年12月

7周华俐独立董事--2023年12月2026年12月

8裘娟萍独立董事--2023年12月2026年12月

569谢诗蕾独立董事--2023年12月2026年12月

10杨立宇副总经理-12000002023年12月2026年12月

财务负责人、董

11杨琛如-1000002023年12月2026年12月

事会秘书取消监事会前

12郑飞-4317342023年12月2025年10月

在任监事

四、员工资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本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国金资管普昂医疗员工参与北交所战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事宜,已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员工资管计划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份数量为901632股,占本次发行股份的8.52%。员工资管计划获配的股份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国金资管普昂医疗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该战略投资者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国金资管普昂医疗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RE25管理人名称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备案日期2026年2月11日成立日期2026年2月4日到期日2036年2月4日投资类型权益类

上述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实际认购明细如下:

认购资产管理计序号姓名任职类别认购比例

划金额(万元)

1胡超宇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537.2032.42%

2张华荣董事、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260.0015.69%

3吴松修董事、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260.0015.69%

4杨立宇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150.009.05%

董事会秘书、财务

5杨琛如高级管理人员150.009.05%

总监

6鲁艳董事、研发总监核心员工150.009.05%

7石家涵研发一部经理核心员工150.009.05%

合计1657.20100.00%

57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股东名称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因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价格调整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杭州泰优鸿投资管理合伙(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1207980028.541207980022.83控股股东企业(有限合伙)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3、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

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

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

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杭州普茂投资管理合伙企1106130026.131106130020.90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控股股东业(有限合伙)

发行股票的价格,如因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价格调整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58下同),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3、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

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

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

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因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价格调整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杭州优瑢企业管理合伙企(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实际控制人控制

20000004.7220000003.78业(有限合伙)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本的企业次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3、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

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

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

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实际控制人、董

胡超宇420790.10420790.08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事长、总经理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59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因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价格调整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

3、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

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

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

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杭州置澜投资合伙企业(有

23869005.6423869004.5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自愿限售股东限合伙)杭州华立暾澜投资合伙企

5688001.345688001.07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自愿限售股东业(有限合伙)上海国鸿智言创业投资合

23415005.5323415004.43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自愿限售股东

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宏腾医药创业投资合

18420004.3518420003.48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自愿限售股东

伙企业(有限合伙)台州耀合创业投资合伙企

2104030.502104030.4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自愿限售股东业(有限合伙)

60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海耀

海洋生物医药产业投资合6000001.426000001.13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自愿限售股东

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绩优悦泉创业投资合

16725003.9516725003.16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自愿限售股东

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绩优汀兰股权投资合

2104030.502104030.4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自愿限售股东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吴卫群12156672.8712156672.3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自愿限售股东杭州润石投资管理合伙企

8466332.008466331.6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自愿限售股东业(有限合伙)国金资管普昂医疗员工参本次发行的战

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9016321.7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略配售对象产管理计划本次发行的战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1566480.30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略配售对象

小计3707798587.593813626572.07--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525321512.411477773527.93--

合计42331200100.0052914000100.00--

注1:数据尾数如存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注2: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61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持股比序号股东名称限售期限

(股)例(%)杭州泰优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见本节之“五、本次发行前后

11207980022.83(有限合伙)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杭州普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见本节之“五、本次发行前后

21106130020.90限合伙)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杭州置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见本节之“五、本次发行前后

323869004.51伙)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上海国鸿智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见本节之“五、本次发行前后

423415004.43(有限合伙)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杭州优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见本节之“五、本次发行前后

520000003.78限合伙)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杭州宏腾医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见本节之“五、本次发行前后

618420003.48(有限合伙)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杭州绩优悦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见本节之“五、本次发行前后

716725003.16(有限合伙)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杭州海邦药谷从正创业投资合伙

815497002.93-企业(有限合伙)见本节之“五、本次发行前后

9吴卫群12156672.30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馨瑞元福股权

1010267031.94-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3717607070.26-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62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0582800股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18.38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1.6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1.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4.5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4.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27元/股,以2024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2.78元/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经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63(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194511864.0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天健验〔2026〕85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截至2026年3月

20日止,普昂医疗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194511864.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

的不含增值税费用人民币29043885.16元后,普昂医疗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5467978.84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05828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154885178.84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新股发行费用总额为2904.39万元,其中:

1、保荐及承销费用:*保荐费用:240.00万元;*承销费用:1560.00万元;参考市场承销保荐费率平均水平,综合考虑双方战略合作关系意愿,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2、审计及验资费用:700.00万元;考虑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

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3、律师费用:336.00万元;考虑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经友好

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4、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68.39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65467978.84元。

64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国金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

1普昂医疗368887482005

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2普昂生命19053101040044291

州余杭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

3普昂生命86011110002168329

杭支行

二、其他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二)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三)发行人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

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四)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没有被

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五)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六)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65(七)没有发生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

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八)发行人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实际控制人严重

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九)发行人未发生可能导致中止或终止审查的情形。

(十)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66第六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云

保荐代表人顾兆廷、徐清卉项目协办人高敬桀项目其他成员张安瑀

联系电话021-68826801

传真021-68826800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3层

二、保荐机构保荐意见

国金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具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同意担任普昂医疗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67(本页无正文,为《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68(本页无正文,为《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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