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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碳谷:吉林琴明世兴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5-26 00:00 查看全文

吉林琴明世兴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吉林琴明国律师事务所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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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364443366

吉林琴明世兴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琴明世兴法意字(2026)第4号

致: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琴明世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碳谷”)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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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5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于2026年5月26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5月11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上述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6日15时在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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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15时至2026年5月26日15时。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等与上述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经核查,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8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46,705,3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405%。该等股东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7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2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636,2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6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77,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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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3644433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20%。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会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逐项进行表决,并进行了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全部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议案一:《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

同意股数346,687,97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地址:吉林市丰满区万科城四期6#1层004号 第5页 规范|尽责|专业|高效

99.9950%;反对股数17,4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议案二:《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

同意股数346,687,97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股数17,4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议案三:《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数 346,687,97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17,4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三个议案均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三个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电话:13364443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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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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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364443366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琴明世兴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吉林琴明世兴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签字)

赵宏伟

经办律师 (签字)

赵宏伟

经办律师 (签字)

李明达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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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364443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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