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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明世兴信德天成
吉林琴明世兴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⒛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年12'厅丨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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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诉野: 13364443366Jt鼙糨嘤
=瑚琴明世兴信德天成吉林琴明世兴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Ⅱ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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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Γ
琴明世兴法意字 (2o25)第 14号
致: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怨
吉林琴明世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碳”谷)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Ⅱ5年第七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
指南第7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
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
会议表诀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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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琴留絷兴~琴明世兴信德天成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指 J一"
Ⅱ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Ⅵ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屮
、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幻、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访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⒛25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于 2Ⅱ5年 12月 15日 召开公司 2u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⒛25年11月28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⒛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上述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⒛25年12月15日15时在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⒛5年 12月 14日 15时至 2u5年 12月 15日15时。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等与上述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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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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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 丨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 d蜜
l、 股东出席情况 尸出席和授权出堋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8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氵
3%8864臼股占公司有表诀权股份总数的“.11眨%。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4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319851股占公司有表诀权股份总数的1。
"8o%。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16俏559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o⒛%。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诀权股份6319851股占公司有表诀权
股份总数的 l。
"8o%。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l、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2、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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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诀的事项为公司己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一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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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丶股东会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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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氏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⒛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舀
行表决并进行了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表诀。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诀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如下:
l、 审议通过议案: 《关于预计 2Ⅱ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 ;
同意 91183153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诀权股份总数的 ∞。∞3o%;反对
6357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OO⒛%;弃权 0股 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其中同意16轺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4%;反对 6357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O3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诀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诀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吉林市国兴新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
总数为284⒆6%7股不计入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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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议案:《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
同意 375886I1o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反对
357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诀权股份总数的 0。oOo1%;弃权 0股 占 出席会议 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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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o%。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诀情况:同意股数16笱5⒛9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w股份总数的∞。∞怊%。 石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审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诀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相关议案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诀单独计票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删吉林市丰满区万科城四期6#1层 0O4号 第 6页 规范 |尽责 |专业 |高效
蛴 13364443366Ji:in Qi=L::▲ ing△aw Firm一琴聊梦兴一琴明世兴信德天成(本页无正文为《吉林琴明世兴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Ⅱ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吉林琴明世兴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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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佟艳芹
经办律丿币(签字):佟艳芹
经办律师(签字):李明达
2025荃F12'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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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3s仰 J+33G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