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碳谷”或“公司”)2021年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开始时间为2022年11月3日)暨2022年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开始时间为2023年8月3日)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由于两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均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公司名称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吉林碳谷证券代码920077
注册资本58768.1817万元注册地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516地段主要办公地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516地段法定代表人陈海军实际控制人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卢贵君
联系电话0432-63502013
2021年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挂
2021年8月31日
牌时间
2021年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上2021年11月15日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时间市
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时间2023年8月3日
二、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工作期间,东北证券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详尽的尽职调查工作、审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相关文件,与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线上、线下沟通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上市公司经营行为,最终顺利完成上市公司的保荐工作。
(一)2021年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职责,主要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协助和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
控制制度等各项制度,关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持续关注公司及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核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的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
6.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进行风险排查并报送报告;
7.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其他相关文件。
(二)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反馈、问询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职责,主要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协助和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
控制制度等各项制度,关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按要求进行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关注募投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报告;
5.持续关注公司及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6.核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的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
7.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进行风险排查并报送报告;
8.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及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2021年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二)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尽职推荐期间,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一)2021年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发行人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二)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尽职推荐期间,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发行人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前述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销户。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



